我们结婚五个月,婚前交往了7年,这7年里他让我伤透心了,受的委屈没对人讲过都是自己抗,已经对他死心了,婚前也闹过分手,但最后原谅了他,也是堵气也是为了双方父母的要求和他结婚的。但婚姻是否幸福只有自己知道,这样的生活过的很累。我想离婚,他后来同意了,就是要我赔他精神损失费,这些年我为他受了很多的苦,双方都复出了青春,我在精神和身体上失去的要比他多。
请问:在有、无过错的两种情况下 男方有权向我提出赔偿精神损失费吗?如果有权,法律对赔偿限额的上下限有规定吗?如果赔偿,我们交往的时间有做为赔偿依据的条件吗?
谢谢您了!
本站李修蛟律师答复:法律没有规定要赔偿这类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他的要求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