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应在30日给予答复。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半数以上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虽同意转让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这样,不管是依据《公司法》,还是公司章程,不论其他股东同意还是不同意转让股权,作为股东可以优先购买被转让的股权。
在此案中,李女士明显不同意儿子将股权分给韩女士,那么其应当出钱购买韩女士的股权。
虽然购买股权时,李女士是向儿子购买,但詹先生应将钱如数转交给韩女士。
这是因为,股权虽不能进行转让,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对詹先生所持股权进行价值评估,按照评估金额,韩女士可向詹先生索要应分得的钱。
现在李女士提出要优先购买股权,那么韩女士应催告李女士及时行使优先购买权,并要求李女士以同等价格购买该10%的公司股权,若李女士不购买的则韩女士可以受让该股权,并成为公司股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