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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程序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8-31   来源:   编辑:
 
 结婚程序
 
  一、结婚的程序
 
  1、结婚登记是建立婚姻关系的法定程序
  我国婚姻法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男女双方一经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不论是否举行结婚仪式,也不论是否同居,都为合法的夫妻关系。
 
  2、结婚登记机关
  结婚登记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3、结婚登记的程序
  结婚登记的程序大致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照片、所在单位或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的证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结婚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离过婚的申请再婚时,还应持离婚证件。在实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申请结婚的当事人,还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和单位证明必须认真审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还可以作必要的调查或指定项目进行医学上的鉴定,以便查明当事人是否符合结婚的条件。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全面审查了解,对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如果申请结婚的当事人,因受单位或他人干涉不能获得所需证明时,婚姻登记机关经查明确实符合结婚条件的,也应准予登记,发给结婚证。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成员。
 
  二、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
 
  1、无效婚姻
  符合法定条件,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的合法婚姻关系受到法律保护,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婚姻无效。
  修订后的婚姻法增加了无效婚姻的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法定婚龄的。”
  对于无效婚姻,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提出该婚姻无效;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应当宣告该婚姻无效。对未到法定婚龄结婚的,应当在法定婚龄届至前提出或宣告该婚姻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在向有关机关提出婚姻无效时,对无效事由已消除的,不得宣告该婚姻无效。
  2、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无效婚姻的后果
  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但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重婚的以外,按照共同财产分割;对有过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规定。
 
  三、与结婚有关的问题
 
  1、婚约
 
  婚约不是成立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不具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护。
 
  2、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结合。
 
  事实婚姻在外国法上的效力。有承认主义、不承认主义和限制承认主义三种。有逐步由不承认主义向限制承认主义和承认主义发展的趋势。
  我国法律的规定。 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一律按非法同居对待。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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