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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8-30 来源: 编辑: |
为挽救感情,市区一对夫妻签订了一份”协议书”,约定一方如有不正当行为,应赔偿另一方5万元,但这对夫妻最终还是选择了分手---日前,鹿城法院审理了这起“夫妻不忠赔偿案”,判令双方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认定该协议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协议无效。 据了解,1997年,市区傅七(化名)和同村的李珲(化名)相识相恋,第二年登记结婚。2000年2月开始,妻子李珲经常无故离家不归,后来傅七发现其妻和一名陈姓男子关系暧昧。为挽救这段感情,在亲朋好友劝说下,2001年10月20日,傅七要求“第三者”陈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不再与其妻子来往联系。当日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同时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书”。该协议中约定:如果甲乙双方有直接损害对方名誉等行为,“受害方”有权向对方索赔名誉损失费,偿金为5万元。
但一个星期后,妻子李珲再次不辞而别。傅七因此向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并且要求李珲根据协议上约定,赔偿其名誉、精神损失费5万元,同时要求儿子让他来抚养,李珲则负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珲生活作风不检点且离家出走,不尽家庭义务,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但双方签订的“夫妻协议书”不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标准,属于无效协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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