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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情协议”合法吗?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8-28   来源:   编辑:
 
“爱情协议”合法吗?
 
    据《重庆晚报》报道,为了让婚姻和爱情更牢靠,重庆妹儿除了需要结婚证书外,还创造性地发明了“爱情协议”。协议内容是这样写的:夫妻双方自愿签订此协议。夫妻忠实于对方,不支持第三者插足,不得有婚外性行为。如有以上行为、导致婚姻破裂的过错方,在离婚时须放弃全部家产分割权,并一次性赔偿无过错方精神伤害费20万元(此费用标准自协议签定之日起每5年增长10万元)。过错方必须放弃子女的抚养权,每年仅可探望一次……过错方每月支付子女的抚养费1000元直到孩子 18周岁”等。据称这种“爱情协议”正在重庆市悄然流传。
 
    何为爱情,是指男女双方因相爱而产生的感情。对于因相爱而产生的感情再用协议的形式进行约定,这种协议的签订虽然属于是一种合同形式,但合同也有有效和无效之分。我国法律规定,合法的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同时,在合同法律关系中,只有涉及到财产和部份人身关系(如监护、收养、扶养、抚育等)的合同,而没有爱情合同之说。因此,这种合同应当归于无效。首先,爱情是一种情感性的东西,一个人的情感产生、变化和消失与外部的接触有着密切的关系,这种接触就是人的大脑对外部事物判断的一个过程,而爱情的产生、变化和消失正是在这种潜移默化之中,如果用协议的方式来管人的思维意识,管人的情感世界,显然是不可能的,也是行不通的;其次,修订后的婚姻法强调“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这种“忠实”不仅要求夫妻双方在情感上忠实,而且也包括行为上的忠实。但这种“忠实”的规定是依附于婚姻法中婚姻自由这样一条总原则的,即便有这样一条“忠实”的条款,但“忠实”并不排斥限制婚姻自由,因为只有在具有婚姻自由的前题下才能谈到“忠实”,而“忠实”也正是为了体现婚姻自由;第三,爱情是一种情感上的交融,是不受任何外界干预,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对于这样一种情感交融的东西,用一纸协议的形式进行约束,就使这种爱情变了味,变成了一种交易。虽然这种交易可能在短时间内产生效果,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外部情况的变化,这种交易也会发生变化。所谓“捆绑不成夫妻”就是这个道理。
 
    在这份“爱情协议”中还规定“放弃全部家产分割权”、“一次性赔偿精神伤害费”、“放弃子女抚养权”、“每年仅可探望子女一次”等附加条款,从这些条款上我们不难看出,他不仅违反法律规定,而且是一些带有限制性的惩罚条款,这种限制就是“离婚”,这种“惩罚”就是协议中的一些附加条款。因此,这种带有限制和惩罚性的条款当属无效。法律虽然鼓励当事人自治,但自治必须是在完全自愿的前题下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如果这种协议不具有限制和惩罚条款,就其对财产的处理和赔偿来说,并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由于这份协议中出现明显的“限制”和“惩罚”内容,因此,这份协议归于无效。
 
    把“爱情协议”作为约束婚姻的条件,这个看似进了保险箱的东西并不就真得那么保险,因为人的感情世界是丰富的和复杂的,用一纸协议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即使用财产作为后盾来约束,也难以真正控制同床异梦和貌合神离,当这种同床异梦和貌合神离达到一定量的时候,仍然会发生质的变化。因为这种“爱情协议”的形成所表现的是互相缺乏真正了解,缺少真诚沟通;所掩藏的是道德危机和情感危机。因此,这样的“爱情协议”是不值得肯定和倡导的。婚姻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夫妻间只有在相互信任的前题下,真诚面对爱情,严肃面对忠实,婚姻才不会出现畸形,才不会发生婚变。只有每个细胞都健康,社会才会进步才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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