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盟 |
|
|
|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
|
|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
|
|
|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8-26 来源: 编辑: |
据了解,法院规定“详细探视权”,这在我国法院判决的离婚案件中还很少见。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了探视权,但是该权利却往往难以实现,执行起来更是不易。法院规定详细探视时间和方式,有利于探视权的实现。
丁女士和张先生1994年登记结婚,1997年9月,他们的儿子出生了。2005年1月开始,丁女士携子回娘家居住至今,并要求离婚。张先生也表示同意与丁女士离婚,但是儿子要随自己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两人自愿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关于双方争夺抚养权问题,考虑到小孩随丁女士及外祖母生活时间较长,为了有利于稳定小孩的生活和学习,丁女士抚养小孩较为有利,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儿子的实际需要和本市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张先生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丁女士有协助义务。
由此,法院依法判决了两人离婚,儿子随丁女士共同生活,张先生自2005年12月起按月给付丁女士儿子抚育费1200元,至儿子18周岁止。张先生享有探望儿子权,自2005年12月起,每月第一周日、第三周日上午8时从丁女士住所接走儿子,于当天下午5时将儿子送回丁女士住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