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年24岁家住西峡大河沟村的王花与刘强2003年4月15日结婚后,夫妻恩爱,相敬如宾。同年9月24日,刘强在一次外出中不幸遭遇车祸身亡,王花听到丈夫不幸的消息不亚于晴天霹雳,刚刚建立起的小家庭瞬间就失去了依靠。但此时,王花已身怀有孕。
2003年农历10月3日,王花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千金女儿,她要撑起身子把孩子抚养成人,给刘家留下后代,但就在孩子刚生下的第七天,王花的婆母在伺候她期间,为生活琐事双方产生了摩擦,脾气倔犟的王花却一气之下回到了娘家。照料孩子的事自然落到了王花的婆母身上。中国有句俗语:“祸不单行”,2004年农历的正月,当王花的婆母外出时也遇到了车祸而不幸身亡。一个嗷嗷代哺的出生仅几个月的婴儿在无人喂养的情况下,只有王花公爹的女儿,孩子的小姑代为抚养。当王花得知这些情况后,暗下决心,回婆家抱回自己的孩子。但王花回到婆家后并没有见到自己那刚满几个月的婴儿,经打听,得知自己的孩子已有孩子的小姑抱在栾川家中抚养。为争哺乳、探望和抚养权,在万般无奈之下,王花才将公爹告上法庭。 法庭经开庭审理查明,王花与刘强婚后生下的女儿因王花丈夫死后,王花与其婆母生气,王花在女儿出生七天后就回娘家居住,女儿由婆母用奶粉喂养,其间,王花曾回过婆家一次拉家具,看女儿,但未见到女儿,当婆母也因车祸死亡后,王花的女儿由其公爹的女儿抚养,现王花之女已被其孩子的小姑抱在栾川家中抚养。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王花在其丈夫死亡后所生育的女儿,正值哺乳期,为了孩子的身心健康成长,为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应随母亲抚养,而王花的公爹在其妻子、儿子死亡后仍坚持抚养并将婴儿送往他处,不利于婴儿的健康成长,同时也剥夺了原告探望女儿的权利,对于原告诉讼的哺乳、抚养权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有关条款规定,法院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刘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原告王花的女儿交给原告抚养,同时,案件受理费100元也由被告承担。 法官说法:本案中王花为自己的孩子争抚养权一案,为何能得到法律的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法第三十六条也有规定:“哺乳期间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王花做为孩子的监护人,有权对孩子进行哺乳和抚养,这样的抚养义务是没有条件的,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人对未成年的抚养,法律规定是有一定条件的。刘强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在王花回娘家居住期间,王花的婆母代为喂养也是应尽的义务,而现在当王花的婆母也不幸去世后,王花要求抚养自己未成年的孩子是受法律保护的,而王花的公爹以儿媳妇长期回娘家居住,没尽到抚养义务而不同意把孩子交于王花的说法也是于法有悖的。法院依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作出如上判决是与法有据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