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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8-26 来源: 编辑: |
未满周岁 父母离婚
晓晓是个单亲家庭的孩子,内向、腼腆。10年前,在她未满周岁之际,她的父亲小林认为她母亲小英婚前生活作风失检,要求离婚。在法院调解下,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约定晓晓由母亲抚育,小林一次性给付晓晓抚育费7000元,钱款当即兑现。此后,晓晓与母亲相依为命,父亲偶尔也去学校看晓晓,晓晓对父亲虽然有些陌生,但见到父亲还是很高兴。10年过去了,随着物价指数的上涨,7000元早已用完了,晓晓跟随着没有固定工作的母亲,日子过得很艰难。晓晓也试着问父亲要过钱,可父亲每次都微笑着给点零用钱,但这是杯水车薪。 2003年2月,晓晓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10年前父亲给付的抚育费7000元较低,现在居民平均生活水平逐年提高,7000元早已使用一空,其现已10岁在某小学读书,不仅面临生活上的困难,还面临着就读费用的无法解决。父亲系某建筑公司的管理人员,每年有高昂的经济收入,完全有能力和条件承担晓晓的有关费用,要求父亲小林给付生活费、学习费每月500元直至其独立生活止。
一波未平 一波又起
当晓晓与母亲盼望着法院的给付抚育费的判决能早点判下来以解她们生活之困,没想到的是,2003年4月,小林也向法院起诉了,案由是生身父母确认纠纷,把晓晓母女俩都告上了法庭。小林诉称自己与小英于1992年1月26日举行婚礼,同年10月26日即生下晓晓,怀胎9个月,与一般生育规律不符,小英是怀着别人的孩子和他结婚的,结婚时她隐瞒了事实真相。小林向法庭提交了小英于1992年7月亲笔出具的忏悔书,表明她在婚前多次与上海一男士发生过性关系。据此,小林认为晓晓不是自己与小英所生,请求法院予以确认,并申请进行亲子鉴定。 小英辩称,自己怀孕9个月后生产是早产,没有违反生育规律,是符合医学原理的。原告小林提供的证据材料在1993年离婚时就已经提供过,是旧证据,而不是新证据。当时法院没有凭这些证据认定小林与晓晓无亲子关系,反而认定了他们之间的亲子关系。法院1993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小林没有足够的证据推翻该民事调解书,法院在审理案件中要以该调解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小林用原已提供的证据来证明自己与晓晓间无亲子关系的证据不足,请法院依法判决。小英认为自己与小林离婚已十年,早是陌路人了,自己拒绝鉴定完全是合理合法的,因为双方的亲子关系在法律上已得到确认且小林无其他证据证明晓晓不是他所生,所以在法律上没有鉴定的必要。 进行亲子鉴定对还不谙时事的晓晓来说更是一个晴天霹雳,她不是父亲小林生的,那她是谁生的?晓晓认为进行亲子鉴定将对她的打击很大,她将会在同学、朋友前面抬不起头,坚决不愿意鉴定。
一审判决:确认亲子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小林起诉要求确认其与晓晓间无亲子关系,因晓晓不同意鉴定,致使无法进行亲子鉴定。同时法院生效的1993年的民事调解书对小林与晓晓间的亲子关系已作了确认,目前小林提供的证据尚不能证明其与晓晓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故原告小林要求确认其与晓晓间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法院不能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小林的诉讼请求。
二审改判:否认亲子关系
小林不服一审法院的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他强烈要求做亲子鉴定,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在查清事实后进行改判。小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男女双方缔结婚姻后均有抚育儿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所生子女均与父母中的任何一方具有直系血缘亲属关系。本案中小林与小英结婚后的较短时间里,小英即怀孕生子,小林根据自身的感受和掌握的证据,怀疑子女非为自己所生,虽然小林无证据证明其与晓晓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但其起诉要求对晓晓是否为其所生进行亲子鉴定是合理合法的,其目的就是从科学角度确认父女血缘关系是否存在,现代科学技术已能完成此项鉴定。现小英、晓晓拒绝配合小林进行亲子鉴定,属法律上规定的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的情形,据此本院认定小英、晓晓妨碍举证,应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依法推定小林的主张成立。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小林与晓晓不存在父女血缘关系。 晓晓起诉要求“父亲”小林给付抚育费的愿望当然就不能实现了。 法官点评 本案是一个典型的亲子否认之诉,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亲子鉴定成为当事人否认亲子关系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常为当事人所提出。在医学上进行亲子鉴定并非难事,关键是,在诉讼中如何应用亲子鉴定的问题。亲子鉴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涉及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在诉讼中适用应谨慎。1987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能否采用人类白细胞抗原作亲子鉴定问题的批复》,其中规定:“亲子鉴定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应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出发,慎重对待”,并强调两点,一是男女双方都申请的,一般应准许;二是只有一方申请的,或者子女超过3周岁的,从严掌握,对其中必须作亲子鉴定的,也要做好双方思想工作。此批复体现了亲子鉴定慎重原则。亲子鉴定在具体操作时需要双方及子女的配合,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的身份地位是平等的,提出亲子鉴定申请是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另一方当事人亦有予以拒绝的权利,法院不可能也不应该通过强制的方法来进行鉴定。 否认婚生子女,首先要有婚生子女推定为前提。我国婚姻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否认婚生子女之诉,原告须承担证明责任,即举证证明客观事实与法律上婚生子女的推定相反。这种证明要达到相当严格的标准。举证的客观事实包括很多种,如夫无生殖能力、双方无同居事实等。但是,通过亲子鉴定来否认亲子关系是最重要、最有说服力的证据,在各国实践中被广泛采用。 本案中两被告拒绝鉴定构成举证妨碍,应受不利推定。举证妨碍,又称证明妨碍,指的是一方当事人负有证明责任,但由于相对方因故意或过失将诉讼中存在的惟一证据灭失或者拒绝提出,无法证明自己的主张,导致案件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基于诚信公平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促进义务,妨碍举证方应承受不利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即是举证妨碍的规定。 本案中原告小林负有证明责任,由于两被告拒绝配合,小林的亲子鉴定要求无法满足,其举证尚未完成,无法使法官相信其所诉事实。此时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显然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因为本案原告的不能举证,并非是原告不想举证,而是因为两被告故意妨碍所致。二审法院据此推定原告所诉事实为真是正确的。但需要明确的是,推定判决与完全基于事实依据的判决是有区别的,如有其他证据足以撤销本案判决(比如说两被告以后同意作亲子鉴定,鉴定后确认小林与晓晓存在亲子关系),那么本案判决应予撤销。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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