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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8-26 来源: 编辑: |
张先生和戴女士于2002年7月结婚,第二年女儿小敏出生。婚后,张先生和戴女士共同经营一家服装店,随后共同购置了一套商品房。因生活中两人性格不合,双方协议离婚。据了解,两人共同拥有的服装店总价值80万元,婚后购买的房屋目前市场价60万元,两人约定,孩子跟母亲生活,房屋归戴女士所有。服装店长期都是由张先生经营,所以归在他名下。
在小敏的抚养费问题上,双方发生了分歧。张先生愿意每月向戴女士支付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而戴女士担心这期间时间太长,离婚后张先生会逐渐不履行承诺,遂提出一次性付清抚养费,但张先生不同意这项提议。
后经居委会协调,两人达成协议,为孩子建立一个离婚抚养基金,张先生将小敏的抚养费18万元一次性存到两人均认可的账户,户名为小敏的名字,存折放在戴女士手中,密码则由张先生掌握。每月30日,两人共同到银行取出下个月的抚养费。
专家说法:应和谐处理子女抚养事宜
法院认为,离婚后子女抚养基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在离婚后,出于对子女抚养的考虑,自愿从一方或双方的财产中拿出一部分财物,在双方的共同监管之下,指定用于子女生活、医疗、教育等方面支出的财产形式。但子女抚养基金在实际操作中并非像其概念一样简单,处理不当,往往也会引起争议甚至诉讼纠纷。
天津市家庭研究会专家张其博对抚养基金如何进行监管是父母双方最担心的问题。一般情况下监管分为两种,第一种是父母一方出资后,双方委托律师或其他双方均予以信任的第三方掌管资金,第三方对于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后果由委托人双方进行承担。这种方法一般用于资金数额较为庞大,一方出资后,担心另一方擅自使用该笔资金的情况;第二种是父母一方出资后,将该笔资金存入指定的银行,并约定只有双方或双方的代理人均到场的情况下才能进行支取的情况。
事实上,不论哪种支付方式,都不是子女抚养费的最好支付方式。我认为,离异后的父母双方没有信任危机,互谅互让,相互理解,多一些宽容,才能和谐地处理好子女抚养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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