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某诉称,1999年底,其与关某开始同居。2001年8月13日,关某生育一男孩名小宝。2004年1月13日,叶某与关某登记结婚。2006年他们准备给孩子上户口,派出所要求先去做亲子鉴定。于是,叶某夫妇去做了亲子鉴定,意外的是孩子竟不是叶某亲生的。2006年12月12 日,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鉴定结论为排除叶某为小宝的生物学父亲。叶某表示经受不了这样的打击,于是在2008年3月19日,其与关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小宝由母亲关某自行抚养。
离婚后,叶某还是十分气愤,认为其不仅在经济上做出了重大牺牲,精神上还遭受了巨大打击,于是叶某又诉至法院。
关某辩称,孩子确实不是他的。但之前叶某一直没有正式工作,夫妻共同生活中的花费都是关某负担的。而且夫妻共同抚养孩子是应该的,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都给了叶某,孩子也由关某自行抚养,这已经是对叶某的补偿了,故不同意叶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非小宝亲生父亲,因此叶某对小宝也就没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2001年8月13日至2008年3月18日期间,小宝一直随叶某、关某共同生活,由叶某、关某共同抚养,所以关某应当将叶某在此期间因抚养小宝而支出的合理抚养费返还给叶某。对于返还抚养费的具体数额,法院根据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予以酌定。同时,叶某因此精神受到一定的伤害,故对叶某要求关某给付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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