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2月30日第86次审委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强化审判管理,提高办案效率和执法水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案件审理流程是将整个案件审理程序有规律地组织起来,根据司法公正的原则和要求,按照案件审理流程的需要,实行严格的跟踪管理。
第三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是通过对案件审理程序进行有效的管理,以保障审判工作公开、公正、高效、廉洁、有序地进行。
第四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由立案庭根据各类案件在审理流程中的不同环节,对立案、送达、开庭、结案等不同审理阶段进行跟踪管理。
审判庭应当加强对本庭案件审理流程的管理。
第二章 立案
第五条 立案人员应按照立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进行立案。
第六条 立案后,应在次日内移送排期法官。
第三章 送达
第七条 立案后的送达一般由立案庭和法警支队负责。法警支队在向立案庭签收送达的材料后2日内完成直接送达,并于送达后的次日将送达回证送交立案庭,遇到送达不能之情况,由法警支队与立案庭协商解决。
第八条 刑事一审案件立案后2日内向被告人送达起诉状副本;刑事二审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同级检察机关送达上诉状副本及一审裁判文书。
第九条 一审民事、经济、知产、行政案件立案后5日内向有关当事人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及诉讼须知等。
第十条 起诉的同时当事人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由立案庭在审查起诉的同时审查诉讼保全,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由立案庭出具诉讼保全裁定书并执行,当事人对诉讼保全提出复议申请的,由承办案件的合议庭负责复议审查。
第四章 排期
第十一条 立案庭在案件立案后根据有关诉讼规定,按照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合议庭,排定开庭日期、法庭。
第十二条 排期的案件适用范围一般是各类一审、二审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十三条 排期的案件原则上按照合议庭受理案件区域范围、案由类别或案号顺序进行。
第十四条 排期法官接到案件后2日内安排开庭时间。
第十五条 案件排期开庭时间为:
(一)刑事一审案件,在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后的10日至20日为开庭时间。
(二)民事、经济、知产、行政一审案件,在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的15日至45日为开庭时间。
(三)刑事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20日至35日为开庭时间。
(四)民事、经济、知产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日至40日为开庭时间。
(五)行政二审案件,在立案后的5日至25日为开庭时间。
第十六条 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等案件,由排期法官与审判长协商,确定开庭时间。
第十七条 审判长对开庭时间有异议,在接到案件5日内向排期法官提出。排期法官认为异议有充分理由的可以变更排期。
第十八条:因管辖等特殊原因需变更开庭时间的,必须经庭长批准,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排期法官。
第十九条 安排开庭时间的同时,确定庭审速录员和法庭。
第二十条 开庭时间确定后,立案庭应向公诉人(检察员)、当事人、法定代理人送达出庭通知或开庭传票等。其他出庭人员的通知由合议庭负责。
第二十一条 立案庭在开庭通知等送达后的当日或次日,将诉状、立案表、庭审时间表、送达回证等汇总后通知审判庭主任书记员。审判庭主任书记员接到通知后,次日内到立案庭签收卷宗。
第二十二条 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在排期确定后,将原告、被告(被告人)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审判法庭等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条 各合议庭应与立案庭互相配合,保证案件按时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的开庭需提押被告人的,由合议庭与法警支队联系,以保证按时开庭。其他各类案件的开庭如发生一方当事人未按时到庭的情况,合议庭仍应按时开庭,当庭或事后审查当事人不到庭的原因,如有正当理由可再安排重新开庭审理。
第二十四条 合议庭在庭审后,需再次开庭的,应及时将再次开庭的时间和理由向排期法官反馈。
第二十五条 再次开庭时间安排:
(一)因案件确需法院调查取证、庭审不能按时结束、当事人有正当理由不到庭或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等需再次开庭的,一般在15日内再次开庭;
(二)因当事人提出反诉或案件需追加当事人的,一般在受到鉴定、审计结论或者恢复审理后的15日内再次开庭。
第二十六条 再次开庭的法庭使用由案件所在合议庭与排期法官协商安排。
第五章 结案
第二十七条 合议庭有权规定裁判的案件,一审案件一般在开庭结束后30日内结案,二审案件一般在开庭结束后20日内结案。
第二十八条 当庭宣判的案件,刑事案件应当在5日内,其他案件应在10日内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第二十九条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审结的,审判长应写出延期结案报告述说理由,并提出结案日期,经庭长(分管院长)审批,送排期法官。排期法官根据延期结案报告,再次确定结案时间。
第六章 执行和监督
第三十条 各合议庭必须将每件案件的首次开庭及以后的各次开庭、当庭宣判和结案情况于当日输入计算机,计算机信息输入质量作为院目标管理考核依据。立案庭应每月将排期案件完成情况列表向院领导报告,并通报各审判庭。
第三十一条 合议庭应服从立案庭在审理流程管理中的安排,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纳入季度目标管理考核。
第三十二条 立案庭如发现合议庭未按本规程执行的,应及时指出,予以纠正,必要时报所在庭的分管院长处理;同时抄告政治部备案。
第三十三条 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工作中发生争议由部门领导之间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报分管院长。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规定的日期按法律规定均从次日算起。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三十五条 本规程经审委会讨论自1999年1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程解释权属愿审判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