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婚姻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婚姻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婚姻律师 在线咨询 婚姻贴吧  
  婚姻新闻 - 协议离婚 - 诉讼离婚 - 子女抚养 - 财产分割 - 涉外婚姻 - 财产继承  
    北京特邀婚姻家庭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北京专业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法规> 浏览

捉奸举证不能证明“二奶”关系

中国离婚法律网 2010-8-25   来源:   编辑:
 
   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条规定有利于维护一夫一妻制及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但问题的关键是,无过错方如何举证才能请求损害赔偿?换一句话就是,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必须拿出确凿的证据。据有关报道,修改之后的婚姻法颁布实施后,各种侦探公司异常火爆起来,那些怀疑配偶有外遇的人们对侦探公司寄予莫大的期望,不惜出大价钱请侦探公司帮忙,有人形象地称这些侦探公司为“二奶杀手”。然而,公安部早在1993年就有“关于禁止开设私人侦探所性质的民间机构”的通知,认为私人侦探是非法的,其营业范围没有法律依据,其行使的侦查权等应当属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的权力。

  否定了私家侦探的合法性,当事人自己捉奸举证能否被法院采信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关于捉奸举证能否作为有效证据的问题,历来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如果法院采信捉奸举证,无异于鼓励人们去捉奸,很可能会导致捉奸成风,而捉奸行为过激还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侵犯他人权益,结果反而会影响婚姻和社会的稳定,导致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从证据学角度来说,通过捉奸取的证属于“毒树之果”,不但不能提倡,而且要坚决予以反对。故有人建议在法律上明确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只要能够证明一定的客观事实,法院就应该采信捉奸举证。至于在捉奸的同时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那是另外一码事,可以另行起诉,否则举证渠道就无法畅通,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就会形同虚设。

  笔者不赞成捉奸举证,这种做法弊大于利,其产生的社会负面效应是不容忽视的。在捉奸的同时,极有可能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也有可能侵犯他人隐私权,更有可能在情绪激动的情况下伤害他人身体。故笔者赞同上述的第一种观点,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方式取得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应予以采信。

  另外,捉奸举证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没有必然联系,捉奸只能证明通奸的事实,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专指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情形,而要证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必须有共同生活且时间较长、关系相对稳定的证据,偶尔的、隐蔽的婚外性行为不在此列。捉奸可以证明配偶一方与他人有通奸行为,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此作为要求离婚的理由,但不能作为请求对方进行损害赔偿的理由。另外,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应该严格掌握,当事人依据此条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损害赔偿的,只能针对自己的配偶提出,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所谓第三者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此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无过错方依据此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离婚后再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一条: ·律师告诉你婚姻纠纷中应该如何取证
下一条: ·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应如何认定?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