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经人介绍和被告赵某认识订立婚约后,按当地农村习俗给付被告赵某彩礼9999元。后双方解除了婚约,但被告赵某以该彩礼已用于家庭开支为由拒不返还。被告刘某系被告赵某的母亲,赵某的父亲已去世,现二被告共同生活。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本案原告王某按农村习俗给付被告赵某彩礼9999元,现因双方已解除了婚约,原告王某要求返还,应当予以支持。被告刘某将该彩礼用于家庭开支,应与赵某共同返还该彩礼。被告刘某辩称的“彩礼都用于家庭开支了”并不能成为不予返还该彩礼的理由。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