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父女同在江苏常州打工。2005年2月3日,经媒人韩某介绍,原告朱某和王某的女儿认识,并于同年2月4日按习俗由媒人经手给付王某彩礼现金9999元。2007年,双方解除了婚约关系,但二被告未返还彩礼。
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本案中,原告朱某按习俗给付被告方彩礼现金9999元,现因双方已解除婚约,原告朱某要求返还该彩礼,应当予以支持。二被告共同在外打工,原告朱某将该彩礼直接交付被告王某,所以原告朱某所主张的返还彩礼的债务应为被告王某父女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返还彩礼的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