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说法
南京玄武法院锁金村法庭的沈烈法官介绍,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情况作了明确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这条司法解释既遵循了善良风俗,又保护了出资方的合法权益,为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性质确立了合理的认定规则。
第一起案件是典型的“婚前父母出资购房”,张宝的父母给张宝买婚房时,没有明确表示小雨也有份,所以只能视为对张宝一人的赠与,几年后张宝跟小雨闹离婚,小雨只能“望房兴叹”。
第二起案件是典型的“婚后父母出资购房”,刘鹏和徐丽婚后买房,刘鹏的父母资助了30万,几年后刘鹏、徐丽婚变,二老说30万是借款,然而证据不充分,徐丽也不认可,只能认定为“赠与”。再者,二老赠与时没有明确说只给儿子,故而儿媳也有份。
第三起案件是“父母付首付,小两口还贷款”,这是时下许多年轻人结婚购房的流行做法。父母出首付,视为“赠与”,首付部分归谁,遵循这样的认定规则:婚前赠与的视为对子女单方的赠与,婚后赠与的视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小两口共同还贷部分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时需考虑增值。
沈烈直言,实际办案远比法律条文复杂。父母自愿出资为子女购房存在一个隐含的前提,即希望小两口和和美美过下去,一旦小两口离婚,这个前提就不存在了,他们也就不愿意将自己的出资行为认定为赠与了,法院严格按法律条文判,有些老人还不太理解。法官提醒老人,房产有了父母的“股份”,产权问题就会变得有些麻烦,尽管法律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如果想避免纠纷,最好做一下财产公证。如果借款给子女购房,应立下借据,注明款项的用途,并要求自己的子女和他们的配偶在借条上共同签名。只有这样,才能保障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