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私自抵押房产有效吗? 上饶县市民张燕女士来电咨询:我朋友张某与丈夫徐某婚后购买房屋一套。因感情不和,2008年3月双方协议离婚。2007年6月,徐某私自以该房屋作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向信用社贷款5万元用于经商,结果全部亏损。因无力还款,信用社将徐某与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问张某是否应共同承担该笔贷款?
上饶县法院答复:张某不应承担该笔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四条规定:“共同共有人以其共有财产设定抵押,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抵押无效。”徐某用房产抵押贷款时,并没有征得张某同意,房产抵押登记缺乏共有人同意抵押证明,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缺乏抵押必备条件,此抵押合同为无效合同。
其次,徐某的贷款属于个人行为,应由徐某承担该笔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2款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因此可以认定,该笔债务为徐某个人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