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无奇不有。近日,在云南省的河口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桩离奇的离婚案。夫妻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向人民法院请求判决,准予离婚,这本是桩非常普通的离婚案件,此案却经过一审、二审、重审,最后河口县人民法院以“原告不是适格原告,驳回原告起诉”作出判决。在这起貌似普通的婚姻纠纷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不为人知的故事呢?
1999年2月,云南省河口县桥头乡老街子村民邱某与马关县夹竹箐镇水头大寨村民马小红(化名)依照当地习俗,办席摆酒,大宴宾客,举行结婚仪式。2000年10月1日,马小红盗用其姐马小芬(化名)之名,并持相关证明,与邱某到河口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认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同意办理,并核发了结婚证。就这样,马小红盗用姐姐之名与邱某领取了结婚证。
一转眼,马小红与邱某共同生活了9年,并生育一女。9年间,马小红与邱某因为家庭琐事,常有口角,直至难以共同生活,马小红于2003年3月返回娘家居住至今。2008年2月14日,马小红再次盗用姐姐马小芬之名“以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安全破裂”为由,向河口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准予离婚。河口县法院受理后,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在庭审核实当事人身份时,马小红又一次盗用姐姐马小芬之名参与诉讼。经法庭调查,认为马小芬与邱某“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马小芬的诉讼请求以予支持。以(2008)河民一初字第46号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马小芬与被告邱某离婚。
一审判决后,被告邱某不服,以“显失公平,判决错误”为由上诉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消原判,重新改判。二审法院组成合议庭依法对此案进行审理。马小芬到庭参诉,并答辩称自己从未与邱某登记过结婚,也并未与其共同生活和生育子女,与邱某共同生活的是自己的妹妹马小红。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遂以(2008)红中民一终字第3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原判事实不清,撤消河口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08)河民一初字第46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重审。”在重审期间,原告马小芬向法院申请撤诉。
河口县法院在重审此案后查明:邱某实际上是与马小芬的妹妹马小红登记结婚,但由于马小红在申请结婚时未达到法定婚龄,故申请时冒用了姐姐马小芬的名字,原告马小芬与被告邱某并不存在夫妻关系。本案中马小芬并未起诉邱某,而是马小红提起诉讼要求与邱某离婚。因此,马小芬不是适格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驳回马小芬的起诉。至此,尘埃落定,一起荒唐的婚姻纠纷引起的荒唐诉讼终告结束。
一起荒唐的婚姻纠纷引起的荒唐诉讼终告审结,但此案背后留给我们思考的东西还很多很多。虽然现行婚姻法已颁布实施了多年,但在我国,特别是在经济不发达、科学文化落后的农村,未婚同居,未达婚龄结婚,用传统习俗代替依法登记结婚的现象还经常发生。究其根本,除了经济不发达,科学文化落后外,最主要的还是因为人们缺少法律知识,从而导致法律观念不强、法律意识淡薄,习惯依传统习俗办事而不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行为。由此可见,全民普法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国依法而治,民依法而行,才能建立良好社会秩序,构建和谐生活环境,我们的国家才能繁荣富强,我们的生活才会国泰民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