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小颖和丈夫离婚了,导致一起交通事故的人身损害赔偿款陷入无法执行的尴尬。经过缜密的调查,执行法官认定,案件赔偿款为双方离婚前的共同债务。日前,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追加徐小颖的前夫李浩然为被执行人,从李浩然的银行帐户内扣划5.2万元执行款。
一年前,在徐小颖和华玉平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判决肇事者徐小颖赔偿被害人华玉平各类费用5.2万余元。
判决生效后不久,徐小颖和丈夫李浩然就离婚了,在双方的离婚协议中,没有对这起交通事故赔偿的相关债务作出约定,导致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徐小颖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执行法官经过缜密调查后发现,虽然徐小颖没有财产可供执行,但是其前夫李浩然离婚前工资卡内有10万余元存款,而且今年1月到8月的工资收入高达17万余元。
执行法官认为,徐小颖和李浩然在判决生效后协议离婚的行为确实存在规避执行之嫌。法院认为,李浩然虽然已经和徐小颖离婚,但是双方的离婚时间发生在侵权行为之后,徐小颖侵权的债务应该视为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双方在离婚前未对共同债务进行清偿,离婚协议对拖欠华玉平的债务也没有明确约定,这样的行为和徐小颖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李浩然应当对徐小颖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据此,法院依法追加李浩然为被执行人,并从李浩然的银行帐户内扣划5.2万元的执行款。经过一年的等待,华玉平终于拿到了自己应得的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