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异后,母亲另组家庭,却把女儿丢撒在外祖父母身边不闻不问,听任外祖父母给年仅14岁、仍在校上学的女儿订婚、索彩礼、张罗嫁人。无路可走的女儿只好选择投奔父亲生活。父亲得讯后,一纸诉状将母亲告上法庭,以母亲不尽监护义务为由要求变更抚养。9月8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这起抚养权纠纷案,判决女儿月月(化名)由母亲李某抚养变更为由父亲黄某抚养,被告李某一次性支付子女抚养费6000元。
2003年1月1日,十年夫妻的黄某与李某最终走到了婚姻的尽头,两人经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调解离婚,1994年9月出生的女儿月月由李某抚养,1998年出生的儿子阿冬(化名)由黄某抚养,互不支付抚养费用。
离婚后,李某重建了家庭并生儿育女,把女儿丢弃在外祖父母身边,平时很少看望。月月说,自从母亲再嫁后,母亲和外祖父母就让她改称“妈妈”为“二姨”,母亲也似“二姨”般难得一见。2008年,外祖父母几次把她从学校拉回与人见面,最后还订婚索要了彩礼。未料,外祖父母今年又言称要将她嫁出。她不想现在就结婚,所以她投奔了父亲生活,不愿回到外祖父母那里。月月父亲也表示,由于月月母亲未尽监护义务,他要求变更对女儿的抚养。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征求了月月的意见,月月明确表示不愿继续跟随外祖父母生活,要求变更随其父亲黄某生活。
法院审理认为,月月是原被告的婚生女,原被告在抚养过程中均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原被告离婚时,月月虽经法院确认由被告李某抚养,但李某再婚后未能把孩子带在身边尽自己的监护义务。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利益,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月月自愿选择随其父亲生活的意见,对原告要求变更对其女儿的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用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