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因为在还款协议上的签名后面被别人加上‘为担保人’几个字,我当了3年‘老赖’,如果不是检察机关查明实情,还原真相,这笔冤枉债还不知要背到哪一天!”近日,孙某特地来到江苏省宝应县检察院对承办检察官表达谢意。
申请监督
“挂名”惹上大麻烦
“我就是按照郑某要求,挂名当个法定代表人而已,我怎么会同意给公司担保那么大一笔债务呢?”2021年7月6日,孙某来到宝应县检察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愤愤不平地向检察官诉说了自己的遭遇。
孙某告诉检察官,2020年10月下旬,法院执行法官到他老家强制执行时,他才知道自己成了被执行人,到法院查询案件材料后,才得知自己惹上了官司。
原来,孙某跟着郑某做生意,同时兼做郑某的司机。随着生意越做越大,郑某决定成立一家通讯公司,但因其当时被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无法担任通讯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是,郑某提出让孙某挂名通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表示不会额外增加工作量,只是遇到需要对外签署合同等情况时,孙某以法定代表人的名义签个字就行,不会有什么风险,并承诺会给孙某涨工资。孙某寻思着郑某平时待自己不错,便答应了。
2020年1月9日,通讯公司被债权人李某起诉,要求按照双方签订的《还款协议》偿还欠款84万元及欠款金额3%的违约金,并要求孙某和郑某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于当时的诉讼材料系公告送达,孙某未能参与庭审答辩。法院于2020年9月28日作出判决:通讯公司偿还原告李某欠款8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2.52万元;郑某和孙某作为担保人对通讯公司欠李某84万元及违约金2.52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法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判决生效后,通讯公司、郑某、孙某均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21年1月8日,李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了解完基本案情后,检察官认为,《还款协议》上的签名等内容是审查的关键。在询问孙某时,孙某向检察官表示,当时他确实在《还款协议》上代表公司签过名。孙某还说,他在担任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后,也特地查询过相关法律规定——如果只是代表公司签名,正常情况下个人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但去法院查询案件资料后才发现,庭审时李某提交的《还款协议》中,自己的签名后面竟有“为担保人”几个字,法院据此判决他承担担保责任。
2021年5月12日,孙某向上级法院递交了再审申请。法院以无证据证明“为担保人”几个字是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添加的为由,驳回其再审申请。
孙某最终成了“老赖”,银行账户被冻结,出行、消费都受到限制,无奈之下,他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
笔迹鉴定
倾向性鉴定意见明确方向
受理案件后,宝应县检察院承办检察官及时前往法院调取了原审卷宗并仔细审查,发现原告李某曾在提起诉讼后追加季某为被告,并提交了一份由季某书写的保证书,要求季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然而,在休庭期间李某又撤回了对季某的起诉。
该案的关键证据《还款协议》是手写在A4纸上的,协议的主要内容均为季某手写。检察官仔细对比,发现让孙某陷入纠纷的“为担保人”四个字与孙某的签名无论笔迹浓淡还是书写方式都有一定差异,但与该协议左下角“此协议由丙方担保”字样却非常相似,从笔迹形态推断应该为同一人书写。
随后,检察官将这一发现告知了孙某,孙某提出申请笔迹鉴定。检察官告知其需要提供相近日期的笔迹样本。但孙某文化程度不高,平时也很少写字,没有留下与“担保”字样有关的笔迹。检察官咨询了司法鉴定机构,对方表示这种情况下只能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对此,孙某表示愿意接受。检察官遂依法委托南京某司法鉴定所进行了笔迹鉴定。经鉴定,该机构倾向性认定“为担保人”并非孙某所写,倾向性认定这4个字与“此协议由丙方担保”系同一人书写。
由于笔迹鉴定意见系倾向性意见,证明力不足以推翻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然而,这次鉴定却为检察官指明了调查方向,即“为担保人”字样大概率系协议起草人季某事后所补写,这也与原告李某追加季某为被告后,又无故撤诉能够互相印证。
调查核实
同步询问查明真相
办案期间,由于受疫情防控影响,相关调查取证工作一再被延迟,直至2023年7月12日,调查取证才得以顺利进行。为确保询问取得实效,检察官分别针对季某、李某制定了询问方案,并决定同时对二人开展询问。面对检察官出示的笔迹鉴定意见,以及环环相扣的追问,季某最终承认了帮助李某伪造证据的事实。
季某表示,自己是李某与通讯公司之间业务的介绍人,通讯公司拖欠李某欠款后,他多次与李某一起上门追债,并为双方起草了《还款协议》。可是到了2019年9月22日约定的还款时间,通讯公司仍然没有还款,李某便要求季某写一张代为还款《保证书》。李某为了确保自己的债权能够实现,在起诉前又指使季某在《还款协议》中孙某的签名后添加“为担保人”几个字,并以此协议向法院起诉。
“我为了免除自己的担保责任,便听从了李某的要求,可李某起诉时仍然追加我为被告,后来多次跟他协商,他才同意撤回。”季某觉得自己很委屈。
在另外一间询问室里,在检察官的连续追问下,李某最终承认,协议内容均系季某起草,当时签订协议的时候,孙某签名后面并没有“为担保人”几个字,孙某本人也当场明确表示,不愿作为担保人。但李某仍狡辩称,自己并不清楚季某为何在孙某签名后面添加“为担保人”,以及什么时间添加上这几个字的。
法院改判
申请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承办检察官综合研判后认为,虽然李某对事实真相的陈述有所保留,但其承认的事实也基本能与季某的陈述以及鉴定意见形成证据链条,证实“为担保人”字样并非孙某所签,孙某确无担保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
完成所有调查取证工作后,2023年8月7日,宝应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2023年10月11日,法院裁定再审本案,承办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发表监督意见。承办检察官结合调查的证据,论证了原审关键证据《还款协议》被原告进行了变造,导致原审错误判决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承办检察官建议法院对李某指使他人作伪证、季某帮助伪造证据、严重扰乱司法秩序的行为给予司法制裁或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12月25日,法院再审改判,撤销了要求孙某承担担保责任的判项,判决通讯公司偿还李某欠款及违约金,郑某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将李某、季某的违法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目前,公安机关已受理该线索并展开初查。
检察官说法
倾向性鉴定意见
如何在监督中发挥作用
通常情况下,鉴定意见不同于证人证言等证据,它是专门的鉴定人员依据科学技术手段作出的,在司法办案中不仅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具有很强的证明力。
在检察机关办理民事检察监督案件过程中,申请人往往因不能提供足够的鉴定所需的笔迹样本,鉴定机构无法直接出具确定性鉴定意见,只能根据申请人现场书写的样本,出具倾向性鉴定意见。但倾向性鉴定意见同样也是基于科学鉴定技术作出的,也包含了特定程度的确定性,具有协助其他证据证明事实存在的专家证言属性,能够发挥审查判断其他证据和佐证等证明效果。检察机关可以利用倾向性鉴定意见的特性,为民事检察监督案件办理提供取证方向指引,并与其他证据组合,达到确定性证明效果。
本案中,倾向性鉴定意见指向协议起草人大概率就是书写“为担保人”字样的人,让承办检察官明确了进一步的调查方向,并成功“突破”季某的言词证据,该言词证据与倾向性鉴定意见互相印证。最终,法院采纳了再审检察建议,否定了孙某“为担保人”的事实,有效维护了孙某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