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在进步,法律也在修订完善,可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依然会出现冤案。最发人深省的冤案莫过于浙江张氏叔侄冤案。除了冤案,还有很多存疑案件亟待法院彻查,就比如江西横峰县工行原业务经理周国雄受贿疑案。虽然此案已经尘埃落定,但是依然存在很多疑点和漏洞。
25万突然成受贿款昔日业务经理成被告
2004年6月,江西正沅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称周小清公司)的董事长周小清找到横峰县工行业务经理周国雄。
原来周小清当年想用公司开发的房地产作为抵押物贷款,随后安排信贷员张宗保调查收集资料,最终工行给周小清公司贷款644.3万元。7月29日,周国雄购房缺少资金通过张宗保向周小清借款25万。2005年2月6日,周国雄从周小清处借到房产证两本,分别以陈芳明、侯倍飞两人的名义按揭贷款26万元(25万元本金+1万元利息),并归还给周小清。2006年9月,周国雄把按揭贷款26万元全部提前还清。可是十年后周国雄因25万借款被告上法庭。
证人证言证据经不起推敲的的疑点和漏洞
细看这起案件,其实疑点和漏洞很多。
25万元:如果25万元是受贿款,为什么周国雄要还?他贷的26万元贷款都有工行借还款凭证,周小清公司的现金账也证实了这点。为什么就凭周小清一句话26万到账后又取出现金给周国雄,就认定了该事实呢?证据呢?
张宗保:周国雄曾因周小清公司贷款存在问题而不同意贷款,张宗保亲自为周小清公司所有贷款写下担保承诺书。可笑的是十年后这份承诺书变成了指证周国雄的证据。
30万元支票:周小清称2月6日横峰县工行90余万元的贷款到账后,因周国雄急需用钱,当天他叫郑银仙开了一张30万元的现金支票,然后他和周国雄前往工行提现,在柜台上分26万元给对方。26万元数目很大,为什么周小清不采用更安全的转账?按照银行规定,用现金支票取款时收款人本人必须在场亲笔签名,当天是周小清取款,为什么支票上的亲笔签名是郑银仙的?此外,从周小清知道贷款下来,让郑银仙开好支票,开车到工行,停好车,转款提现,银行转账单据显示只有2分钟,这个可能吗?
支票不做账:郑银仙称取到的30万元中有26万元是要给周国雄的,因此没有把30万的支票头做账,那么周国雄没拿的4万元为什么不做账呢?
包工头袁剑:袁剑称2月6日自己在工行取款,当时听周小清说让他快点取钱,于是他取钱没清点就离开了,这与前面说的郑银仙签名相矛盾。(袁剑的证词已经证实是虚假证言)袁剑平时靠承包周小清的房地产施工为生,利益关系明确,况且一审二审辩护人再三申请要求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拒绝了。
办案人员所作所为不为人知的内幕
这起案件还有不为人知的内幕。2012年4月,周国雄被横峰检察院关押了3天3夜。虽然他称时间太久,记不清以哪两人的名义贷款后还款的,但是检察院的陈科长没有去调查案情,而是要他配合工作承认受贿,等他记起来之后,检察院再证明他是无辜的。在多次劝说之后,周国雄认为此款是借款而且已还,是说的清楚的。才配合办案人员陈雄军。此后,周国雄还写信给横峰反贪局周副局长说了25万元借款和还款经过,还请后者调查26万元贷款时间和贷款人姓名。可直到2012年9月27日周国雄被再次提审时,依然没人去调查这事。2012年4月底,上饶市检察院韩姓检察官在铅山看守所询问周国雄,之后记载周国雄配合办案人员承认受贿的询问笔录没有出周国雄的案卷里。
周国雄答应“受贿”,却变成案卷里“周国雄多次承认受贿”。更可笑的是,“受贿”里周小清承诺回报的地点是工行办公室。事实上,工行办公室里是多名工作人员共用,周小清敢在那里承诺吗?
周国雄现在被法院以受贿罪判有期徒刑十年,可10年足以毁掉一个人的下半生!希望政府和法院对这件案子加以重视并彻查,让周国雄这样的普通人都能感受到法律的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