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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9-2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作为民事举证制度核心的举证责任分配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只有较为原则、笼统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既缺乏可操作性,也不能圆满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医疗纠纷这一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使得有些法官在一些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进行判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上规定了举证倒置原则,完善了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弥补了“谁主张、谁举证”原则的不足,有利于人民法院对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保护了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

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来,随着社会生活的变迁、医疗制度的改革,医疗纠纷、医疗事故逐渐成为百姓关注的社会热点问题。据国务院体改办在1999年下半年的调查,老百姓第一次把看病住院放在了诸多担心问题的首位,超过了失业下岗、子女就业、住房改革和工资收入。据中国消费者协会的统计,1996年至1998年,有关医疗纠纷的投诉猛增近10倍,并且这一数字依然呈上升趋势。进入新世纪,特别是从2002年4月1日起,人民法院审理医疗纠纷案件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后,医疗纠纷案件数量猛增。
  《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就是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为民事纠纷的及时解决起到推动作用。但由于“谁主张、谁举证”较为原则、笼统,既缺乏可操作性,也不能圆满解决各种纷繁复杂的举证责任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遇到医疗纠纷这一特殊类型的民事纠纷,如果机械地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分配举证责任,那么患者的合法权益将难以得到有效保护。因为患方既不懂专业的医学知识,又不能正确认识医学机构的医疗过失行为,导致患方举证不能或举证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不利环境。有些法官在某些情况下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难以进行判断,甚至当事人未举证或未充分举证时也不敢果断下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出台,对举证责任的涵义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医疗纠纷,在第4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即对医疗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从而完善了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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