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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公众受污染损害有权索赔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9-2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昨天对《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进行二审,多项更为严厉的修改彰显了本市治理空气质量“动真格”的决心。二审稿取消了罚款上限,还规定因大气污染受害的市民可提出赔偿。此外,接到举报污染线索但未依法查处;应公开的环境信息而未公开等拟可追究政府相关部门责任人刑责。

  备受关注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二审稿在广泛征求专家、代表、市民建议意见后,特别新增“公共治理”章节,对政府、企业、公众在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责任、权利、义务进行明确。与一审稿相比,二审稿共做出10项修改完善,从96条增至130条。

亮点

  “公共治理”明确各方责任

  “大气污染防治不是一个人、一个部门的事,而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这是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建议过程中得到的普遍共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表示,在多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认为,防治大气污染需建立公共治理机制,建议在结构上增加“公共治理”章节。

  记者注意到,新章节中明确了政府、企业、公众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权利、义务。规定“由市和区县政府对空气质量负总责,排污单位落实治污主体责任,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社会加强监督,形成各负其责、共同治理的局面”。

  政府职责

  污染防治情况向社会公开

  草案修改稿规定,政府在公共治理中居于主导地位,应对大气空气质量负总责。修改稿建议,对政府责任条款进行修改并增加4条内容,承担16项具体防治责任。

  16项防治责任包括保障财政投入、统一信息公开、建立应急处置、完善举报制度等。其中规定,环保部门应建立监测网络,统一监测和发布大气环境质量信息,发布空气质量日报、预报、空气重污染等专业信息。

  遇严重污染,需启动应急方案,通过电视、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采取相应的机动车停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提供公众减少户外活动等措施。此外,应完善举报制度,在接到公民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查证属实的给予奖励。

  修改稿还明确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并向社会公开。

  单位环保责任人需明确

  单位违法排污,谁来担责?过去,到企业找负责人,总出现推来推去的情况。对此,修改稿增加了“明确单位环保责任人”的条款。企业排污出问题,就找环保负责人。

  修改稿明确了单位应当承担的遵守排污标准和总量指标、防治污染、自动监控、重点污染源单位信息公开等职责。同时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依法进行环评审批,并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向公众说明情况,征求意见。未通过环评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公众参与

  因大气污染受害可索赔

  “公众参与”是此次修改稿的亮点之一。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建议新增8项条款,包括公民依法享有知情、参与、监督和诉讼赔偿权利,承担环保义务以及相关组织的环保责任。

  此前,在向专家、市民征求意见的过程中,有专家提出因大气污染受到损害可以索赔。该建议被纳入修改稿。规定公民有权依法要求排污方承担侵权责任,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

  修改稿还规定,公民有权要求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环保有关部门依法公开大气环境质量、大气环境监测、突发大气环境事件以及大气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情况、污染物排放限期治理情况等信息。

  罚责

  露天烧烤 加倍处罚无上限

  一审稿中,“露天烧烤最高罚2万”的消息,已令爱烧烤的一众心慌了,但这还不是最终的处罚力度。在二审中,这项罚则进一步升格为“罚款不设上限”。

  针对“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相,在一审已经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建议,继续缩小草案中不适用加倍处罚的范围,扩大五类适用范围,并取消加倍处罚的罚款上限,以使“违法成本高于违法获利”。

  新纳入“加倍处罚无上限”范围的违法行为包括:在禁止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标,机动车所有者或使用人预期未进行排放污染定期检测,拆除、闲置或擅自更改机动车排放污染控制装置等。这意味着上述行为都将面临更严厉的罚则。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审时提及的“按日计罚”,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并未采纳立法。

  政府担责 接报不查可追责

  发现违法线索举报,但此后常常“石沉大海”,没有回音。今后,再遇到这种情况,相关的政府责任人将面临处分。

  修改稿在法律责任部分中新增了“政府法律责任”。规定接到公民举报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不依法查处;应当依法公开大气环境相关信息而不公开;将征收的排污费截留、挤占或挪作他用等六种行为,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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