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人,是指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代表企业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人。个人独资企业进行清算,首先需要确定清算人。《个人独资企业法》第 27条第1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问题是,什么情况下由投资人自行清算?什么情况下又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有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因解散的原因不同,清算的主体也不同,投资人自行决定解散时,应由投资人自行负责清算;投资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而解散时,则可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值得商榷。本文提出: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不论企业因何种原因解散(投资人死亡除外),均应首先由投资人自行清算,而在投资人无法进行清算、不及时进行清算或者在清算时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债权人可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企业解散后首先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有利于企业清算的及时进行和尽快完结。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单独投资,投资人对企业财产享有所有权,对企业事务有绝对控制与支配权。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只有投资人最清楚企业财产的处所和状况,最熟悉企业应收债权和应负债务的情况,同时也只有投资人最有资格决定企业原已签定的合同是否履行以及如何履行,因此,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最能体现投资人的意志和利益,也最方便投资人尽快了结企业未了之事务。
企业解散后首先由投资人自行清算,并不会导致因企业财产不够清偿而对债权人利益形成损害。与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不同,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即使企业清算注销后,投资人对企业未能清偿的债务,仍应以个人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投资人继续偿还债务的义务并不因其清算行为完结而免除,故由投资人自行清算能够避免投资人通过不公正清算逃避其对债权人的责任。也正因为如此,国外一般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无限公司、两合公司等适用任意清算,此类清算多依全体投资人的意见或企业的协议、章程进行,即可以不按法律规定的方法处分企业财产。
当然,由投资人自行清算只是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的第一程序设计,在投资人自行清算存在障碍,包括投资人无法进行清算、不及时进行清算或者在清算时有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时,则及时启动司法救济程序,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在这里,由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是对投资人自行清算方式的补充和矫正,有利于督促投资人及时清算和公正清算,并弥补因投资人死亡而无法自行清算的不足。显然,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原因的不同,并不必然导致企业清算主体的不同,企业解散原因与企业清算主体确定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逻辑关系。除投资人死亡由法院指定清算这种特殊情形外,不论企业是因投资人决定解散,还是因企业被吊销执照或被有关机关责令关闭而解散,均应首先由投资人自行清算。在处理个人独资企业清算事务时,应正确理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和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之间的辨证关系。
需要指出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并未规定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具体程序,这一程序应包括债权人申请指定清算人的条件、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期限等内容。笔者认为,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应具有前述投资人自行清算存在障碍的事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的期限,可参照法律规定的法院对普通民事案件的立案时间,即法院应自收到债权人申请之日起7日内作出指定清算人的裁定;至于被指定清算人的资格,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资格的限制,并尽可能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等专业人士中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