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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引起的股权转让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9-2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因夫妻一方离婚引发股权转让的纠纷,在涉及股权的离婚案件中最为常见。这也成为夫妻转移、隐匿共有财产最重要的“合法”形式。
   其实,在夫妻婚姻期限内,夫妻双方或者一方投资设立有限公司而享有的股权依法属夫妻共同财产,如夫妻离婚,则必须将属于共同财产的股权予以分割。对该种情况下发生的股权转让,公司法并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依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转让:(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该出资所得财产可以按照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夫妻双方进行股权转让时,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其他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一旦取得股权转让的合法依据时可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法定程序办理转让手续。
  另,《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的有效要件,根据此条规定,股东与非股东之间合法有效的股权转让协议除了需要满足《合同法》的一般规定,还要满足《公司法》的特殊规定即经过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且该协议不得对抗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股东与非股东之间的股权转让,只有在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其他股东不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才能实现。值得注意的是,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规定,并优先于《公司法》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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