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设立、变更核准时,均应向登记机关缴纳登记费。登记机关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登记费收费标准进行收费。目前,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登记收费原则是:一律收取人民币;对以外币确定的注册资本额,要折算成人民币后,再按规定的标准计收;不再考虑外汇券兑换比率 中 收人民币。
一、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收费
( 一 ) 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登记收费按以下标准收取:注册资本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 币 以下的,按注册资本总额的 1 ‰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部分按 0.5 ‰收取;注册资本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开业登记收费最低款额为人民币 50 元。
外商投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开业登记收取人民币 300 元。
外商投资企业证照副本费另行收取,每份工本费人民币 10 元 ( 下同 ) 。
( 二 ) 外商投资企业的变更登记收费。一般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人民币 100 元, 外中 证照副本费用。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注册资本的,其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与企业原注册资本之和未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增加的部分按 1 ‰收取;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按 0.5 ‰收取;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其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收取增加注册资本登记费后,不再收取变更登记费,外加证照副本费。
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有效期限届满申请副本延期的,不收变更登记费,只收取证照副本费。
( 三 ) 外商投资企业预先申请名称登记,收取人民币 100 元。
二、外国企业的登记收费
( 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收费标准。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设立登记收取人民币 600 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 ( 含代表和雇员变更 ) 收取人民币 100 元;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延期登记收费:延长驻在期限的,收取人民币 300 元;《登记证》延期的,只收取证照费人民币 10 元。
( 二 ) 从事石油及其他矿产资源勘探开发的外国企业设立登记费为人民币 2000 元;变更登记费为人民币 100 元;进入生产期的,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从事上述业务的外国企业再转包、分包的外国承包商,以合同承包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
( 三 ) 承包或受托经营管理的外国 ( 地区 ) 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按管理年限累计的管理费的 5 ‰收取;变更登记收费人民币 100 元。
( 四 ) 承包工程的外国 ( 地区 ) 企业设立登记收费,以承包合同额计算,按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变更登记收费人民币 100 元。
( 五 ) 外国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收费标准执行;其变更登记,收取变更登记费 100 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其他收费事项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 地区 ) 企业因证、照遗失、损坏等原因,需要重新 补 ( 换 ) 证、照的,每份收取人民币 50 元。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 ( 地区 ) 企业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 5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