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外资企业增加,劳动争议纠纷事件随之也增多。外资企业与员工形成劳动关系的主要形式无外乎于通过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中,中方投资者原单位职工留用、企业通过自行招聘签订劳动合同的、通过“对外服务公司”,办理员工聘用手续,形成特殊的劳务关系。而不同的用工形式,存在有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维护外资企业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又能兼顾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想必是管理者的最大期望。那么预防是关健,下面主要介绍一下如何防范外资企业在用工时发生劳动争议纠纷。
一、制定合法、严谨的劳动合同及附件
劳动合同大多数是由企业提供和制作的,对于企业的每一个员工,从内容和形式上来讲都是统一的;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和法律精神,如合同双方当事人对格式合同条款产生争议的,应作出对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利的解释,那么提供和制作一份合法、严谨的合同显得尤其重要。如提早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给予劳动者一定时间予以研究合同条款,并征求劳动者对合同的意见;在劳动合同中加入“劳动者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认真地阅读了所有合同条款,并对条款无任何异议”的条款;对于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重要职位,应该在合同条款中加入“保密条款”和“竟业禁止条款”。
二、严格制定规章制度,且尽可能细化
规章制度相对于内容统一且广范劳动合同而言,则是比较细化的。一般作为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颁行,同时也是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确立权利、义务的依据的补充。尤其对企业而言,合理、合法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就是看员工是否违反规章制度以及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度,就此而言,规章制度的制定显得尤为重要。
外资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对违纪行为的假设应该尽量细化,最好采用列举法予以明确;对于违纪行为应适用何种处罚,应予以明确,如涉及到因开除等解除劳动关系的,对于行为后果、送达通知的方式,均应在规章制度中予以明确;在规章制度合法形成后,应由企业负责人签发,由全体员工以合适方式(如签名等方式)予以认可。
三、“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送达方式“公开化”
所谓“公开化”是指如果员工违反劳动合同,单位需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员工不愿意签收的,可以采用企业内公告送达(应充分利用摄影、摄像等手段,以固定已送达之证据)或邮寄方式送达 (应保留邮寄的相关凭证),总之尽量保留原始证据。
四、及时做好退工登记备案工作。
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在7日内办妥退工登记备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