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网络法律常识
中国法律网 > 网络法律法律 > 网络法律常识 > 正文
您好,点击直达北京分站>>
该频道下
首页 法制新闻 法律咨询 网络法律律师 常识 案例 文书 贴吧  
 

信息网络空间言论发表法律边界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9-15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发布司法解释,对网络造谣、诽谤等违法犯罪行为明确了入罪标准。这意味着,信息网络空间言论发表有了更加清晰的法律边界,惩治利用网络实施诽谤等犯罪有了更加明确的法律标尺。

近些年,互联网在中国爆炸式发展,网民数量飙升,网络空间成为现实生活密不可分的一部分。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大部分信息都是从网上获取,相当一部分的交流互动都有赖于网络。互联网作为重要的公共舆论平台和信息交流渠道,如果秩序井然,人们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就多了一个便捷途径;如果泥沙俱下、鱼龙混杂,不仅将使这一途径劣质化,也会对现实社会和个体直接造成伤害。及时出台法律文件,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增强法律可行性,是规范网络行为,让网络走上良性发展轨道的现实需求,无疑也是新形势下保障人们表达诉求新途径的及时之举,有理由为之叫好。

事实上,管管网络早已成为大多数人的心声。长期以来,由于公共性、匿名性和便捷性等特点,网络空间被视为灰色地带,更成为一些不法分子的犯罪平台。不仅恶意造谣、攻击诽谤令人不堪其扰、深受其害,还暗藏着一桩桩买卖,衍生出一条条灰色产业链。一些所谓的“网络公关公司”、“网络推手”,策划粗俗、恶俗的噱头,有偿提供“删帖”、“发帖”服务,从中牟取巨额非法利益,严重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经济秩序。种种迹象表明,再不好好管管网络不行了,再不划清法律底线不行了,到了必须下大力气惩治网络犯罪,刹住各种不良势头的时候了。

上一条: · 没有了
下一条: · 谈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
  最新网络法律常识: 
·张文才出任世界银行常务副行长兼首席行政官
·网上标价5600元卖“教师证”“买家”称认证
·信息网络空间言论发表法律边界
·谈网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适用与立法完善
·浅析信托财产权和信托法律关系
  最新网络法律咨询: 
·申请个体工商户有什么要求(1回复)
·调整养老金问题(0回复)
·产假工资怎么发(0回复)
·离婚财产(1回复)
·用公司的名义个人在网络叫人交钱交风水知识(1回复)
  北京网络法律律师:   
全部网络法律律师>>
 
全部北京律师>>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网友评论  
 
  免费法律咨询 在线委托案件
  咨询在线律师 查看律师电话
 
  按专业频道查看法律常识
民事类
拆迁安置 民商事务 医疗纠纷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人身损害
工伤赔偿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保险理赔 消费权益 抵押担保
经济类
纳税筹划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个人独资 金融纠纷 经济仲裁
污染损害
知识产权 连锁加盟 银行保险 不当竞争 网络法律
刑事行政
取保候审 刑事辩护 刑事自诉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公安国安 公司犯罪 海关商检 工商税务
公司类
公司诉讼 股份转让 破产解散 资产拍卖
企业改制 公司清算 公司收购
涉外类
海事海商 外商投资 合资合作 涉外仲裁
非诉类
工商查询 资信调查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常年顾问 移民留学
 
用谷歌搜本站
 
用百度搜本站
 
网络法律常识
最新
推荐
热点
 
  网络法律视频                    全部>>
美国地方法律把网络骚
盛大网络被侵权案
法律讲堂 还我屠龙刀
网上三句话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