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本法所称搭售及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指的是经营者利用其在经济上和技术等方面的优势地位,在销售某种产品时强迫交易相对人购买其不需要、不愿购买的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不合理的条件,这种行为违反了公平销售的原则,妨碍了市场的竞争自由,影响了交易相对人自由选购商品的经营活动,还会导致使竞争对手的交易机会相对减少的结果,因而具有明显的反竞争性质。这种行为在技术转让中十分明显,如技术补充或供应限制,即转让方要求受让方只能购买其提供的技术或供应的设备、原材料及零部件,而不允许从其他来源取得相应的补充和供应,再如技术使用限制,即转让方限制受让方发展和改进该技术或者要求受让方对该技术的改进知识和经验必须转让给输出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