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除”作为用人单位单方行使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首先需要建立在劳动者有过错的基础之上。但是不是劳动者有过错,用人单位就可以适用“开除”强制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呢?显然这种想法是武断的。能否适用“开除”不仅要结合劳动者的过错情况,还要结合本公司现行有效的、经合法程序制定的并经过公示的规章制度的内容,同时这些规章制度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例如: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对超过退休年龄的职工能否开除的复函(劳办发〔1997〕24号)中提到:“关于职工因经济问题在达到退休年龄前未能证实其所造成损失的具体金额,而在已超过退休年龄后才得到确认的问题,我们认为,根据这类人员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可以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或要求职工进行赔偿后再办理退休手续,但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由于该文件现行有效,如果有前述情况,用人单位也不能直接适用“开除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