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第136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3.第137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二)《民通意见》
1.第165条在民法通则实施前,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利被侵害,民法通则实施后,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和第136条的规定,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2.第166条民法通则实施前,民事权利被侵害超过20年,民法通则实施后,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的诉讼时效期间,分别为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的2年或者第136条的规定的一年,从1987年1月1日起算。
3.第167条民法通则实施后,属于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 18年后至第20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或者属于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自权利被侵害时起的第19年后至第20年期间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的,提起诉讼请求的权利,应当在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20年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予保护。
《合同法》
第129条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4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其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
《继承法》
第8条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专利法》
第62条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
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2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