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商法上的自治组织,清算是股东的法定义务,公司清算应该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但是,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制度的不合理,股东自觉履行清算义务只是人们的美好愿望而已。在司法实践中,有些公司自行解散或者被强制解散后,往往无人清理债权债务,有的甚至借吊销营业执照来逃避债务,这时就需要法院的司介入。但是,公司法对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缺乏具体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如何介入公司清算也不统一。
一、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主要职责
在公司清算过程中,法院的职权主要包括:决定清算费用,指定清算组,诉讼保全,解决清算中清算组与股东、债权人之间以及清算组的内部争议,检查清算进展和现状,确认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对不履行清算义务的清算组追究责任,终结清算程序等。
在强制清算中,法院可予特别的监督和检查。法院可以选派中介机构作为检查人,对公司清算中可能存在的损害事项进行调查,包括对公司财产状况和评估情况、公司负责人及清算组是否违反清算义务不当清算或违法清算等方面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书面报告法院,由法院决定是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及有无保全处分的必要。发现公司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应当督促清算组依法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并及时受理破产申请。法院还应对清算过程中的资产清理、变现行为进行监督,要求清算组及时报告,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对于清算费用的支出,法院应予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公司法》第187条规定了清算方案的确认,第189条规定了清算报告的确认。如何确认,在实践中存在争议。有的法院认为,法院对于清算方案与清算报告的确认实行形式审查,仅审查清算组制作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是否依照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是否存在不当或非法行为,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是否规范、要素是否具备、相关资料是否齐全等,在认定行为、手续及资料符合要求时,既可对清算方案与清算报告予以确认。有的法院认为,法院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公司的资产及负债全面重新清查核实,保证清算方案和清算报告的真实性,以有效维护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在司法力量不足以胜任时,可以另行选任中介机构作为检查人进行审查。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在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并且当事人有重大争议的情形下,法院可选任检查人进行实质审查,在法院选任中介机构组成清算组的情形下,则可采取形式审查的方式,但发现问题或一点而清算组又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时,法院仍然可以决定进行实质审查。
二、法院在介入公司清算时应注意的几点问题
首先,明确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条件。法院是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关口,只有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启动。法律制度设计应当鼓励、引导股东自觉清算,要让不履行清算义务的股东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而自觉履行清算义务。法院介入只在特定的情形下发挥作用,股东陷入僵局无法开展自觉的公司清算事务,公司股东可申请法院介入公司清算。
其次,明确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程序性质。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究竟属于诉讼程序还是非诉程序,必须首先予以明确。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是申请,并非起诉,要解决的并非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是类似于公司破产程序的启动和强制实施。因此,法院介入公司清算应作为非诉程序,如债权人起诉要求法院判决股东履行清算义务,法院应行使释明权告知当事人无需诉讼,只需向法院提出申请即可。
第三,明确申请公司清算案件的立案受理与具体承办。法律或司法解释应当明确法定的清算期限,如果已超过清算期限的,法院不再受理申请清算案件,告知债权人另行起诉公司及其股东解决实体上的权利。如果超过15日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未超过法定清算期限的,法院立案应当作为非诉案件予以立案受理。法院组织清算阻进行清算,如果股东不予配合,可能涉及采取强制措施提取财务帐簿、保全财产等事项,而且,组织清算的行为在本质上就相当于法院对股东法定义务的强制执行。因此,该类案件由法院执行庭办理为宜。
最后,要明确法院介入公司清算的具体程序。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非常简略地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清算的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但是,如何进行清算、清算的程序如何开展缺乏具体规定。公司清算应当是股东自觉的行为,也是法人自治的空间,法院组织清算只是发挥司法的组织、引导、监督的功能,不能代替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在程序法上法官只在清算的主要环节上发挥作用,具体的清算工作应当由清算组完成。
法院对公司清算的介入在经济社会生活起着很重要的作用于,处理的好就能使经济体系高效运行,既保证法律效果,又能保证社会主义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使两者形成有机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