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渝一中民初字第242号
原告重庆国信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二村18-18号。
法定代表人高山,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章涛,重庆章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街区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王元楷,区长。
委托代理人蒋伍季,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建设投资公司(以下简称滨江路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132-2号。
法定代表人龚继荣,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柯,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天菊,重庆钧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国信公司诉被告区政府、滨江路公司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信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高山、委托代理人邓章涛,被告区政府及其委托代理人蒋伍季、被告滨江路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赵柯、罗天菊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信公司诉称,1998年珠海国盛企业公司(原告之前身)与区政府指定机构滨江路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滨江指挥部)签订一份《建设重庆市江北区滨江路项目协议书》。按照协议约定,国信公司第一次款项1000万元到帐后,区政府所属滨江指挥部提供427亩土地给国信公司作补偿。签订合同后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国信公司汇出1000万元人民币,1年多后重庆市规划局批准同意原告用地仅245亩。原告为开发该245亩土地展开了地质勘察、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等前期开发工作。2002年1月,重庆市规划局江北区分局下文吊销了原告“国信开发片区”项目的规划手续的通知,经与区政府多次协商未果,经了解,区政府已将该地另行交与他人开发,完全中止了“项目协议书”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已经构成违约,请求:1、依法解除“项目协议书”;2、要求被告方依约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0万元(包括资金占用损失);3、要求被告方支付原告为项目开发前期直接花费的人民币77.67万元(设计勘察等费用);4、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
被告区政府辩称:1、本案原告不具备主体资格,区政府与珠海国盛公司才是合同主体;2、1000万元虽然已经到帐,但合同没有约定提供补偿用地的时间,且后续资金没有到位;3、国信公司已获得的245亩土地被吊销是因为国信公司没有在三个月内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导致所获土地自行失效,规划红线被吊销是其自身过错造成,区政府没有责任。4、国盛公司不履行主要合同义务,已经构成根本违约。国盛公司投入的1000万元已于2002年4月29日被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划走。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国信公司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