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事项:权限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部门:外商投资管理处
申请程序:
一、申请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
5)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7)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3.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专项法规规定可直接向许可机构申报的设立申请可不必经区县人民政府转报):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投资者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4.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说明: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