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无限责任是指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投资人以个人的其他财产清偿,直至全部清偿。但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登记(包括出售、转让或继承),甚至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这主要是由于《个人独资企业法》对此有专门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法》 第15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十五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事项可能涉及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者变更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这些变更事项的存在,无疑不对法院的审判实践产生影响。《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6条第l款规定:“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的,应当解散。”对于此项规定而发生的变更登记,本文不做论及,笔者仅就单纯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变更、个人独资企业名称未变更而产生的涉及债务问题的责任承担做初步论述 。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所产生的债务,依照法律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对其债务的承担上,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无限责任,而不是既可由企业承担,也可由投资人承担。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31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个人独资企业在变更登记前产生的债务,债权人在个人独资企业在变更登记后如何进行权利主张,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如何承担责任呢?目前,在这一问题上,尚未有法律条文直接规定,只能根据法理来判断。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17条规定企业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享有所有权,可以依法转让或继承。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登记手续如何办理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未进行规定。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施行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公布施行该管理办法的同时,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变更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根据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只需办理投资人的变更手续,而不需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新企业的设立登记。这就导致单纯从表面上根本判断不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情况,同时也导致在诉讼主体上,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后具有一致性,而在实际责任承担上却由不同投资人承担的尴尬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