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戒毒期限定为3个月至6个月,这是因为毒品具有耐受性,吸食后会产生身体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突然戒断毒品,会使吸毒者感到十分痛苦。因此,对戒毒者首先要进行药物治疗,利用药物减轻戒断症状,逐渐使他们脱毒。其次要进行心理治疗。单纯药物治疗是不够的,在药物治疗后再进行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使他们消除精神依赖性。有资料表明,对戒毒者进行药物脱瘾后,再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戒断毒瘾的成功率比未进行康复治疗的要高5倍以上。再次是要进行步入社会的辅导。对戒毒者进行法制教育、道德教育,使他们认识到吸毒的危害,帮助他们找出吸毒的根源和原因,断绝旧环境旧关系的影响,从而为彻底戒断毒瘾打下坚实的基础。所以,一般戒毒者的治疗和教育过程需要3个月。吸毒时间长,毒瘾大的则需要更长的时间。
【相关知识】
《禁毒法》有以下五大亮点:
明确规定“禁毒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广泛参与”的禁毒工作机制。《禁毒法》规定禁毒是政府的责任,同时也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责任,是全体公民的责任,实质上是从立法高度确立了“禁毒人民战争”这一指导思想和组织形式。
第一次将禁毒委员会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各级禁毒委员会的职责,依法确立了禁毒工作领导体制。《禁毒法》规定:“国务院设立国家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国的禁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禁毒工作的需要,可以设立禁毒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禁毒工作”,确立了禁毒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依法明确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并举”的禁毒工作方针。这一方针更加强调把提高全民识毒、拒毒、防毒意识作为禁毒工作的治本之策;更加强调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医疗、外交等多种手段治理毒品问题,推动禁毒工作从部门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和社会行为;更加强调禁种、禁制、禁贩、禁吸工作同步推进。
明确规定了禁毒保障机制。《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明确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禁毒经费保障规定,确保禁毒工作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对戒毒工作作出重大改革。《禁毒法》首次将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戒毒药物维持治疗立法,将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戒毒整合为强制隔离戒毒,增设了戒毒康复场所等相关内容,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戒毒理念和对吸毒人员的关爱。
禁毒经费通过立法列入财政预算
毒品问题是十分复杂的社会问题,迫切需要通过立法建立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
《禁毒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毒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禁毒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因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将禁毒工作作为政府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订有关禁毒工作建设投资的专项计划,在相关规划项目中合理安排禁毒工作的财政预算,保证禁毒工作的开展有充足的经费保障。
强制隔离戒毒的期限为2年
过去的强制戒毒措施包括强制戒毒和劳动教养2种,强制戒毒时间为3个月至6个月。多年的实践效果证明,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基本上达不到戒除毒瘾的效果,对大多数复吸人员仍要进行3年左右的劳教戒毒。
而《禁毒法》规定,强制戒毒的期限为2年。对强制隔离戒毒达到1年和2年的,明确规定了诊断评估制度,主管部门将根据科学的诊断评估结果,从巩固戒毒效果出发,对戒毒人员提出下一步的意见和建议,这改变了过去法定强制戒毒期限结束后,缺乏后续监管的状况。强制戒毒期限最长可以延长1年,社区戒毒的期限为3年。
三位一体:戒毒康复新模式
据统计,近20年来,我国被强制戒毒、劳教戒毒的吸毒人员已超过200万人,其中大部分人属于屡戒屡吸。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原有的戒毒制度不够完善。戒毒是一项长期的、复杂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因此,仅进行戒毒治疗是不够的,还需要较长时间的戒毒康复,才能彻底戒断毒瘾。
《禁毒法》确定新的戒毒制度的核心,是针对原有戒毒制度的缺陷,建立起集生理脱毒、身心健康和重返社会融于一体的戒毒康复新模式,简称“三位一体”。《禁毒法》提供了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社区康复三种戒毒形式,特别是社区康复制度的建立,为戒毒人员适应社会、重获新生创造了条件。
《禁毒法》规定,对于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规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仍然由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被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在社区基层组织和家庭的关怀和帮助下生活、工作和学习。
鉴于戒毒人员出所后短期内复吸率高的主要原因是就业难、生活没着落,《禁毒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戒毒工作的需要,可以开办戒毒康复场所;对社会力量依法开办的公益性戒毒康复场所,应当给予扶持,提供必要的便利和帮助。戒毒人员可以自愿在戒毒康复场所生活、劳动。戒毒康复场所组织戒毒人员参加生产劳动的,应当参照国家劳动用工制度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