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单位:无锡市政府办公室
文 号:锡政办发〔2006〕92号
发布日期:2006-5-31
执行日期:2006-5-31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提高行政复议诉讼应诉工作质量和效率,促进市级行政机关和市(县)、区人民政府及授权组织依法行政,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2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指导全市的行政复议、应诉工作,包括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宣传,组织行政复议应诉人员培训,开展行政复议应诉工作经验交流和情况检查,做好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应诉案件备案事项等。
二、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条第(六)项规定,对市政府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的,市政府委托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代理应诉。复议决定中的事项涉及有关部门和授权组织的,有关部门和授权组织应当积极协助办理。
三、对未经行政复议、以市政府为被告或被申请人提起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的,市政府委托当初承办涉案事项的政府部门代理。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协助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必要时参与协调复议、应诉的有关技术性事宜。
四、市政府各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受市政府委托代理复议、应诉的,要及时向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通报案件情况。案件办结后,受委托复议、应诉的单位应将案件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五、为及时做好行政诉讼案件应诉工作,刻制“无锡市人民政府行政诉讼应诉专用章”,专门用于涉及市政府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工作,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保管和使用。
二○○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无锡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