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于2004年8月15日买了张老板新建的一套商品房,因为当时全楼唯有该套房:(1)没有安装4套内门、(2)没有安装2套马桶、(3)没有粉刷墙壁,三项造价共计约1800元,我要求降价,但是张老板说她安装了一千多元的防盗门,最终协议房价为86500元;柴房8平方米,每平方米800元,计6400元(柴房待修),以上签订有正式合同。因张老板承诺三个月内才能修建柴房和办理房产证,我于2004年8月15日一次付款80000元,并打了6500元的欠条,欠条上注明:如果三个月内没有柴房,张老板负责给我一楼门面房一间(空闲)当柴房用,一直用到柴房修好后,我让出门面房并付清房款和柴房款。此后不久,我得知那防盗门是质量最差的,我退掉了原有的防盗门,并与张老板口头协议好:我付欠款时扣除1000元的防盗门款,我于2004年8月23日花1080元重新买了新防盗门。
此后,我多次联系,五年了一直没有柴房和房产证,门面房早被原生产队抵押去了,所以我所买的房屋不能入住。导致我孩子2004年在县城上高中一直在外住房,又支出4000多元。今年八月份,我无可奈何的情况下,去装修我所买的房屋,正在我施工中,张老板给我切断了水路和电路,要我付给她6500元,我问她要柴房和房产证,她说:每家都没有,你自然也没有,我又没有要你的柴房钱和办证钱。
五年来,我一家人一直租房居住,且连年搬家已经不计其数。对我造成了极大的生活困难和经济损失,现在房屋还不能装修居住。请问张老板应该承担什么责任?我有什么过错?应该如何处理?谢谢!
律师回答:起诉解决,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支付利息。
律师回答:你好!建议起诉解决,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赔偿房价上涨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