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l6条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父母双亡或者父母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者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上述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根据《民法通则》第l7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 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诉讼代理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由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在一定权限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或委托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权限称为诉讼代理权。诉讼代理的目的在于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
诉讼代理人的特点:
1 .诉讼代理人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而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
2.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
被代理人的权利和利益,而不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
3 .诉讼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所实施的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4 .诉讼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一方,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当事人力';
5.诉讼代理人必须是有诉讼行为能力的人。根据诉讼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不同,诉讼代理人分为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两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