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起公务员发帖诋毁代理律师被判道歉赔偿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关注。案中,原告罗某既是法学教授又是律师,而被告何某则是某单位政法科公务员,双方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约定由罗某代何某主张房屋拆迁的赔偿费用。因代理过程中出现纠纷,被告何某就在网络上发布诋毁罗某的文章。最终,法院认定何某的行为构成侵权,判决其公开道歉并赔偿罗某损失和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8000余元。(9月26日《中国青年报》)
类似事件在网络上并不鲜见,而该案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却值得人们关注和深思。我们不禁要问,一名公职人员何以会知法犯法,借网络泄私愤?这起网络侵权事件再次提醒我们,有必要划清发表言论与侵权、甚至暴力之间的界限。而对于侵权的网上言论,要采取有效机制进行监督,使侵权者无法逃脱应负的法律责任。
我们知道,网络暴力虽没有一个规范的定义,但大体上可分为伪道德谴责、纯恶意攻击和网络流言三类。一般认为,网络暴力的发起者们之所以肆无忌惮地在网络上发布各种侮辱谩骂的言论,除了网络的匿名性所提供的保护屏障外,自身素质低下和缺乏法律意识往往是主要的原因。但从本案的事实来看,身为一名公务员,何某应该具备一定的文化素质和道德水准;而从其职务来看,也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和专业素养。显然,网络暴力事件的发生应该还有更深层次的原因。
网络暴力与现实生活中的暴力事件不同。现实生活中,人们的任何不法行为都要承担一定的后果。对于大多数人而言,虚拟的网络不仅是一个充分表达自己观点的合理渠道,也是一个风险趋近于零的放纵之地。于是,他们往往以道德的名义去声讨乃至惩罚“非道德”,却在事实上扮演了同样不道德的角色,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对他人的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就本案中的何某而言,其在现实生活中因为要受到法律、道德乃至工作纪律的种种约束,展示出来的可能是一个光鲜的正面形象。但在网络世界中,因道德的约束力下降,他在现实生活中被压抑的不良欲望就不可避免地显现出来,最终促使其实施诋毁他人名誉的违法行为。
时有发生的网络暴力现象提醒我们,规范网民的网络行为已成为必然。法律是公民行为规范的基准,也是控制网民情绪型舆论暴力,维护网络秩序的有效保障。网络暴力往往表现为对受害者名誉权、隐私权和人格尊严的侵害,因此,受害者完全可以据此向网络暴力实施者主张侵权的民事法律责任。对此法律并无障碍,但需要受害者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懂得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无论是身为法学教授的罗某愤而起诉的行为,还是法院依法作出何某道歉赔偿的判决,无疑都为遏制网络暴力提供了可资参考的途径。
但必须认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诉讼手段往往只能是事后的责任追究,而对事前的监督管理作用不大。因此,治理网络暴力还需要法律和道德双管齐下。网络虽然是虚拟空间,但并不是自我放纵的天堂,更需要道德加以规范。所以,根治网络暴力现象发生的最佳方式,在于提高网民的自律意识和道德素养。如果网民文明、理性声音占据了网络言论的主流,那么那些惯于使用语言暴力的谩骂攻击者也就会自觉退场或者改变其行为方式。
当然,要彻底杜绝网络暴力行为,还需加强对有关网站和其他媒体的监督管理。根据规定,网站对于其传输的明显侵害他人合法权利的信息,应当立即停止发布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然而在近年来发生的网络暴力事件中,某些网站往往并没有善尽此种义务。更有甚者,个别网站为了吸引更高的点击率,还经常会对网络“热帖”重点突出或广泛转载,此外,有的传统媒体在网络暴力事件中也起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对此,必须继续完善监管措施,让网络环境更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