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县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县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县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提出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建议。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发展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县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拟订全县有关国土资源管理、地质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拟订国土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国土资源、地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全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1]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县级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审核报省政府、市政府审批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承担土地确权、土地登记工作;拟订地籍管理、土地调查、土地动态监测、土地统计的有关规定;组织和调处土地权属纠纷,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土地登记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县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措施,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承担各类建设用地资料的组织、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供全县土地利用各种数据的责任。拟订并按规定组织实施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交易和政府收购管理办法;建立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
(七)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实施国土资源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出让工作,加强对土地二级市场的管理;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及其行为。
(八)承担保护国土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责任。监督检查土地、矿产资源规划执行情况;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监督检查国土资源利用情况,查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拟订土地、矿产执法监督和违法案件查处的规定,建立健全防范国土资源违法的长效机制;处理涉及相关来信来访。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管理矿业权评估和地质资料汇交,负责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矿产地储备、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县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
(十)承担地质环境保护的责任。依法管理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勘查和评价工作,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和污染;承担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的责任,组织、协调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十一)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和监督资金使用。依法组织土地、矿产资源专项收入的征管,配合有关部门拟订收益分配制度,配合有关部门指导、监督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资金的收取和使用;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负责有关资金、基金的预算和财务、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十二)实施国土资源科技规划,推进国土资源科技进步和国土资源信息化建设。
(十三)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
(十四)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