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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造地震,有损害可以要求赔偿吗?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7-31 9:46:16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最近地质特别的济南高新区频繁出现“人造地震”。高新区“人造地震”并不是现在才有的,好几年之前就曾经频频遇到。山体众多,底部都是大石头,特殊的地质构造要想开挖建设,必须用到爆破手段,单纯的机器开凿进展缓慢,噪音污染较大,目前高新区正在进行爆破施工作业的工地至少有三四家。家住高新区黄金时代小区的张女士告诉记者,他们入住小区比较早,当时周边很多工地,其中两个工地就建在山脚下,建设初期挖槽的时候都爆破过,有几次在家里正看着电视呢,突然间家里就晃悠起来。由于频繁的爆破,张女士家的墙体还出现了一些细小的裂痕,但由于损失不大,加上很难确认就是爆破造成的,也只好不了了之,但对于这种“人造地震”,现在她还是心有余悸。

  对于济南频现“人造地震” 警方声称:有损害可提出赔偿。怎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要求赔偿?可以提出什么赔偿呢?

  第一,如果因为地震造成人身损害的,可以先让有关部门进行人身损害认定,然后再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1、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的是人身损害的常规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侵害身体权、健康权、生命权造成人身损害的一般的赔偿范围,即造成人身损害一般都要赔偿的项目。

  无论致伤、致残、致死,凡有常规赔偿所列项目的费用支出的,均应予以赔偿。

  1.1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诊察费、治疗费、化验费、药费、住院费等医疗人身伤害的费用。

  医疗费的赔偿,应以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疗费的单据为凭。

  1.2误工费

  误工费是受害人因为受到人身损害,不能参加工作所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1.3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需要专门人员护理,对此人员应当给付的费用,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1.4交通费

  交通费赔偿的是受害人、护理人员就医、转院治疗所发生的交通费用。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1.5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用,为住宿费。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1.6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员在住院期间所支出的伙食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1.7必要的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为了受害人的康复有必要食用的营养品的费用。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2、致人伤残的劳动能力损失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2款规定的是致人伤残的劳动能力损失赔偿,这种赔偿,是指人身损害所致残废,造成劳动能力丧失所应赔偿的范围。

  它是在常规赔偿的基础上,对因伤害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赔偿生活费以及相关的项目。

  2.1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2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3被扶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4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3、致人死亡的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第3款规定的是致人死亡的损害赔偿,这种赔偿,是侵权行为致受害人死亡所应赔偿的项目。

  它主要包括丧葬费等赔偿,对于常规赔偿项目,也应予以赔偿。

3.1常规赔偿的内容

  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

  3.2丧葬费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的赔偿属于致人死亡的特有赔偿项目。

  3.3被扶养人生活费

  侵权行为致受害人生命权丧失,对死者在致残前或生前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因丧失扶养,应赔偿其扶养费损失。

  3.4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将“死亡赔偿金”的性质确定为收入损失的赔偿,而非 “精神损害抚慰金”。

  2、赔偿数额,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客观标准以二十年固定赔偿年限计算,即采取定型化赔偿模式。该计算方法既与过去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又不致因主观计算导致贫富悬殊、两极分化。

  3.5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

  在致人死亡的人身损害赔偿中,对于死者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合理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费用,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损失进行赔偿。

  第二,如果导致房屋损坏,屋内财产损坏的话,可以先请求财产损失认定再要求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使财产权的客体遭到破坏;其使用价值和价值贬损、减少或者完全丧失,或者破坏了财产权人对于财产权客体的支配关系,使财产权人的财产利益受到损失,从而导致权利人拥有的财产价值的减少和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

  财产损害赔偿的法律特征是:第一,财产损害是侵权行为侵害财产权益所造成的客观后果;第二,财产损害是指财产权益价值量的改变;第三,财产损害的表现形式是价值量的贬损、减少和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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