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曾经是一名个体小商户,在几年前已经停业没做生意了,现在去注销必须要补缴从停业那天起到现在的所有费用并接受罚款吗?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是2001年9月10日-2005年9月9日(个人经营);
《税务登记证》有效期是2001年10月19日-2005年9月9日。
因为铺面选择问题,生意越做越差,在2004年5月份就把租的铺面退掉关门了。
跟着我就去出外打工去了,一直到现在因家庭原因还没办理注销手续。
现在我想重新开店经营其他类型业务,我能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吗?
发票本里最后一次开据的发票是2004年5月5日,这本发票还未用完。
原来每个月给我算的定额税是127.50元最后一次购发票是2004年4月12日,应该是5月就开始没缴税了.
工商管理费60.00元/月,2003年2月份开始就没缴了.
这几年没有营业了,没产生任何利润,对国家没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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