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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搬运货物中暑身亡 其家属向公司索赔百万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7-29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年近60的男子程某(化名)在一家公司负责搬运货物,而今正值夏季高温时段,难耐炎热,又长期室外作业,程某中暑倒地昏迷,但经抢救无效,已于当天宣告死亡。
  心脏病复发还是公司责任?甚难判
  案发后,死者程某的女儿甚为悲痛,要为其父讨个公道,因为父亲是在公司工作中暑身亡,因此要求父亲所在公司赔偿一百万。而公司据理力争,声称程某有心脏病,并不全是因为工作中中暑原因,所以不予百万赔偿。当地司法部门得知案情,即刻奔赴现场,处理了纠纷,经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分三次总计赔偿62.8万元。
  记者采访律师,律师介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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