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2年9月20日,被告人王某在某镇一饭店内饮酒后,于当日晚八点驾驶长安轿车,搭载黄某某与范某某两人,在开往某学校的途中,被公安民警查获。民警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经检测,王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88mg∕ml,属酒后驾驶。
简要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的区别在于:
一是主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而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则表现为过失。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而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交通运输活动中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大损失的行为。
三是出现的危害结果不同。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情节犯,只要有醉驾或追逐竞驶的行为且情节恶劣即可,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四是量刑不同。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比,危险驾驶罪是一种较轻的犯罪,因为毕竟没有发生危害后果,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要求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带来量刑上的差别。
该案中,王某明知自己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会危害到公共安全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状态的发生,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客观方面实施了醉酒驾车的行为,并且搭载他人,情节恶劣,构成危险驾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