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界通常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犹如冰山与海水,商标法是冰山,反不正当竞争法则是它存在的海洋。也就是说在法律的适用上,商标法没有规定或者管不到的内容一般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为克服商标法权利救济上的缺陷,作为一种补充性保护机制出现的,提供一种补救性救济保护。如果说商标法是以保护私权利为首要目的,通过划定权利界限从权利内部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的话,反不正当竞争法就是从公共利益、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的角度,对权利人存在的外部空间给予保护。
但也有学者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关系是一种并列关系。他们认为两法对商标权益的保护呈并列或同位关系。两法之间并无主从关系或一般与特殊关系之别 ,它们分别有独立的保护对象、规制方式、效力范围和保护重点 ,各自平行地对商标权益提供不同层面的保护。商标法侧重保护注册商标持有人的商标专用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侧重保护未注册知名或驰名商标持有人的法益。
笔者赞同并列说,两法之间应为并列或同位关系。虽然反不正当竞争法相较商标法对商标权益同时提供了重叠性保护和弥补性保护,但在适用上,两法其实是平行地对商标权益提供了不同层面的保护。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更好的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作用,形成对商标权益的多层次严密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