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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限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核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7-11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申请事项:权限外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部门:外商投资管理处

    申请程序:

    一、申请

    1.申请设立中外合资企业由中外合营者共同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合资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4)由合资各方委派的合资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及董事组成名单(包括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委派书);

    5)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资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计划部门或行业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等)。

    2.申请设立中外合作企业由中国合作者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

    1)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设立合作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3)合作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送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4)由合作各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的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中方营业执照复印件;合作各方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合作各方协商确定的合作企业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名单;

    7)专项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及许可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3.申请设立外资企业应当由外国投资者通过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向许可机构报送下列文件(专项法规规定可直接向许可机构申报的设立申请可不必经区县人民政府转报):

    1)设立外资企业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外资企业章程;

    4)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人选)名单;

    5)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投资者在注册地开户银行出据的资信证明;境外合作者是自然人的,除身份证明外还应当提供有关其履历和资信情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6)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书面答复;

    7)需要进口的物资清单;

    8)其他需要报送的文件(主要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等)。

    4.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专项说明:

    (1)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或被并购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股东大会决议;

    2)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

    5)被并购境内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

    6)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注册登记证明及资信证明文件;

    7)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

    8)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

    9)被并购境内公司职工安置计划;

    10)《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11)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规模、土地使用权的取得等,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2)外国投资者资产并购的,投资者应根据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企业类型及所从事的行业,依照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行政许可机关报送下列文件:

    1)境内企业产权持有人或权力机构同意出售资产的决议;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含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办理行政许可事项授权委托书、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

    3)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合同、章程;

    4)拟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或外国投资者与境内企业签署的资产购买协议;

    5)被并购境内企业的章程、营业执照(副本);

    6)被并购境内企业通知、公告债权人的证明以及债权人是否提出异议的说明;

    7)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开业证明、有关资信证明文件;

    8)被并购境内企业职工安置计划;

    9)《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要求报送的文件;

    10)购买并运营境内企业的资产,涉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许可的,有关的许可文件应一并报送。

    二、受理

    标准: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

    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即时受理,并进行收文登记(主要登记受理时间、受理人、申办单位名称、申办事项、申办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将申办材料转审核程序。

    对申报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外资处主管领导)备案。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初审

    标准:

    1.属于现行法律法规规定须报送商务部许可的外商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需国家综合平衡或限额以上非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以及投资性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服务贸易领域逐步开放的外商投资项目,如电信企业、融资租赁企业、旅行社等);

    2.投资者主体资格、项目内容及有关法律文件符合审核依据中所列各项法规规定,申报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3.中外合资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中外合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条例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中外合作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外资企业申请书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外资企业章程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所列内容,并符合该细则规定。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审核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初审标准及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的齐全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审。

    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审意见,填写审核任务单(流程表)及批复文件,将申办材料及批件文稿随同审核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复审。

    对所报材料及文件内容存在问题需修改补充完善的,提出修改意见报复审人员审核后,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规定标准和条件的,终结审核,但必须在审核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复审

    标准:

    1.同初审标准;

    2.审核公文规范,适用法律正确。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主管处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及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审核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转审定人员。

    不同意初审意见的,应与初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填写审核任务单(流程表),与初审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五、审定

    标准:同复审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市商务局主管副局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核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定意见后,退受理人员。

    不同意复审人员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六、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外资处受理人员。

    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核文书材料齐全、规范。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核上报文书(文件编印程序按机要室有关规定办理)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告知申办人领取并上报商务部许可。(条件具备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未审定通过的,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将需编号打印的审核文书及时转入编印程序。

    审核工作结束后,将审核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5个工作日。

    七、编印

    本岗位责任人:机要室编印人员。

    工作标准:

    1.文书打印和编号规范工整、正确无误;文书收发手续完备健全;

    2.文档资料完整,无丢失、缺损。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编印文书。

    将需编印的文书进行计算机登记存档。

    文书印妥后,即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校对;编印完成后,及时通知受理、审核人员领取并签收。

    对格式、文字需要修改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修改。

    时限:5个工作日。

    申请时限:30个工作日(总时限不包括上级审批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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