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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孙宏磊律师:同居与重婚的区别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5-4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孙宏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河南杰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自1999年毕业,一直从事法律相关职业。目前担任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雅德威堡钢琴有限公司、河南民威葡萄酒业有限公司等单位的常年法律顾问。主要从事婚姻家庭、人身损害、合同法及刑事辩护方面的业务。

    重婚与同居:重婚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两种方式:其一有配偶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到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其二有配偶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不进行结婚登记,但是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生活的行为。比如说,两个人以“老婆、老公”相称,或者其动作、行为表现足以让周围邻居信以为是夫妻关系,又连续在一起共同居住了一段时间以上(一般表现至少要几个月的时间),这样,才能构成重婚。重婚不但是严重违反婚姻法的行为,而且也是一种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依刑法的相关规定,触犯重婚罪的行为可能要被判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虽然对于重婚的处罚较为严厉,但是实践中能证明对方有重婚行为的证据却不好收集。如果对方否认,需要同居地的邻居或居委会证明,或者有知情的其他证人证明,并且证据内容足以证实重婚事实存在。
    同居与重婚的区别,在于同居没有形成婚姻关系,只是两个人在一起持续地共同生活,对外不以夫妻相称。有些人认为有非婚生子女就能证明有同居事实的存在,其实这是不对的,因为对于构成同居有一定共同生活持续时间的要求,而一次婚外性行为就可能导致非婚生子女,因此,不能根据有了孩子就断定出轨方构成了同居。
    证明同居的存在也是一件相对困难的事,首先,要有证据证明同居双方居住一处,且已共同居住了较长一段时间,比如两三个月等。在司法实践中,对因重婚或同居判决离婚的案件,很多均是有刑事案件为前堤,单存由律师去搜集这方面的证据难度非常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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