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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东省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非法用工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

中国法律网 来源:互联网 2013-5-27 我要评论 『双击自动滚屏』

关于山东省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非法用工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反映材料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山东省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合同制工作人员,现就我们的问题向您反映!

【事由】

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始,我们在潍坊市委办公室干后勤工作,兢兢业业、任劳任怨,得到领导和干部职工们的认可和一致好评;2001年12月,潍坊市成立机关事务管理局,将后勤职能整体移交,并把我们整体移交给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我们到管理局后,一直没长工资,不给交保险,也无其他福利待遇,405元/月的工资一直到2008年底。

在这期间,我们多次找局领导和潍坊市信访局反映,一直未解决。2008年11月11日,我们到省信访局反映情况,被局里截回,协商解决,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每月拿最低工资600余元,强制我们签保证书放弃1998年到2008年保险补交,否则不给入保险。这个时间段的保险,有的人自己拿钱补交,有的人没钱补交,只补交了2008年一年的。2012831日,在我们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局领导召集开会想单方面口头解除与我们的劳动合同,至今未出具有关书面材料,自10月份始停发工资和停交保险。

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无故单方面解除与我们的劳动合同,严重违反了《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我们于2012年9月5日到省信访局反映情况回来后,副局长孟军扬言:“你们爱上哪找上哪找,不管是上济南,还是上北京!”9月19日我们又到国家信访局反映情况后,久不露面的局长刘桂臻跟我们谈话时说:“你们济南也去了,北京也去了,下一步还能去美国?美国你们是去不了的。”我们想问:我们党的组织部门怎么会用这样的领导干部?我们于11月27日第二次去国家信访局至今,局领导一直未给我们合理答复。组织人事科科长于锦江跟我们谈话时多次说:已经没你们的工作岗位了,我们说解除与你们的劳动合同就解除,不需要任何书面东西。按《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和单位出具的书面材料。实际上,也不是没有我们的工作岗位,从口头解除与我们的劳动合同后,市委市政府老宿舍院管理陷入混乱,出现了垃圾成堆无人清理、水管破裂无人维修、公共厕所污水横流无人打扫、干部职工怨声载道纷纷拨打市长热线等现象。市委市政府老宿舍院的水管由于年久老化没能及时更换和维修,至今还有许多居民吃不上水,居民生活苦不堪言。

我们在单位上连续工作了二十多年,期间有不少参加工作比我们晚的都转了正分了房,而我们这些参加工作早的却什么都没给解决,管理局的领导无视法律的存在,凭简单的几句话就想无故单方面解除与我们的劳动合同。天理何在,法理何存!

但是,我们还没有对我们的党和政府失去信心,还是寄希望于党和政府,请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妥善解决我们的问题,让我们能生活下去,能实实在在地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

【诉求】

为此,我们提出如下诉求:

一是补缴1995年到2007年期间的保险。自我们参加工作之日起,我们已经与用人单位产生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根据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根据《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加收滞纳金。所以,我们要求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把1995年1月1日到2007年的社会保险给我们补齐。

二是对非法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在我们不知情的情况下,口头单方面解除与我们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我们要求,自参加工作之日起,以工龄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标准的两倍赔偿给我们。

三是2012年10月以来的工资和保险。在未书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潍坊市市级机关事务管理局停发工资、停交保险,所以,我们要求,补发从2012年10月至今的工资,补交保险。

希望领导给予答复和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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