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文明定,渔业人渔船经台湾主管机关核准作业海域范围,含受海盗威胁或非法武力高风险海域者,可雇用私人海事保安公司提供的私人武装保安人员,并应逐船检附相关文件,事先报请主管机关备查。
条文也明定,渔业人应令其雇用非台湾籍私人武装保安及其持有或使用枪炮、弹药、刀械,在境外登(离)船,不得进入已报请备查受保护渔船以外台湾领域。
“农委会渔业署长”沙志一称,目前台湾渔船作业高风险海域主要在马六甲海峡、亚丁湾等海域。他说,在境外雇用武装保安维护渔船作业,武装保安不排除台湾籍,但因目前当局高度管制持有枪械,须修订“枪炮弹药刀械管制条例”,允许民众在境外或境内“专属经济海域”参与这类工作后才可适用。
日前,台湾立法机构交通委员会已初审通过航业相关法规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开放台湾籍商船可雇用私人武装保安。(完)